完善法律体系给品种权人更多维权途径

全国政协委员、隆平高科董事长伍跃时建议提要:
●在修订《刑法》时增加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罪,“对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或销售被保护品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罪”做出司法解释,在《种子法》修订中给予权利人更多的维权途径,并强化“实质性派生品种”的保护。
●由农业主管部门牵头,联合工商、公安等部门建立全国及各省的统一行政执法机构,建立品种权巡回法庭制度,提高诉讼维权效率,降低维权成本。
“要促进种业科技进步,带动我国种植结构调整、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必须下大力气加大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全国政协委员、隆平高科董事长伍跃时表示,种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不仅事关种业企业的创新积极性,还会对整个农业的产业升级与持续创新带来重大影响。
“由于《刑法》没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罪、没有种业非法经营犯罪的司法解释,再加上植物新品种侵权行为隐蔽、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执法能力和手段弱、地方保护等多方面的原因,公安机关不愿介入、地方政府配合勉强,导致种业非法经营取证难、行政处罚力度轻,难以有效震慑违法者。”伍跃时告诉记者,2014年农业部组织对吉林、辽宁和河南的部分产粮大县进行暗访检查,发现套牌侵权的杂交玉米种子达到抽样的50%以上,其中大部分是近两年我国种子企业自主选育的品种,仅“隆平206”一个玉米品种2014年侵权的种子量约1500万公斤。
针对农作物种子市场上知识产权侵权十分突出的问题,伍跃时建议全国人大在修订《刑法》时,应在第三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中增加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罪,“对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或销售被保护品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伍跃时还建议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罪”做出司法解释,在《种子法》修订中给予权利人更多的维权途径,并强化“实质性派生品种”的保护。
“实质性派生品种保护旨在平衡原始品种和派生品种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保护和激励原始创新品种权人的制度。”伍跃时解释说,目前,我国还没有引进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原始创新品种权人的利益得不到很好的保护,致使我国农作物品种同质化现象严重。因此,建议完善《种子法》修订引进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即实质性派生品种可以被独立授予品种权,但实质性派生品种的生产和商业化应用,必须征得原始品种权人的许可,否则即为侵权。
鉴于农作物品种权维权时间长、成本高、执行难的问题,他还建议由农业主管部门牵头,联合工商、公安等部门建立全国及各省的统一行政执法机构,并针对品种权诉讼维权建立品种权巡回法庭制度,提高诉讼维权效率,降低维权成本。

(责任郝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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