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登海--打击套牌侵权应将“侵犯植物新品种
发表日期:2015-03-17 12:05AM 阅览次数:
建议提要:
●在《刑法》第三章第七节增加一条:“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或销售被保护品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对种子非法经营行为作出司法解释,将无证或未按生产(经营)许可证要求生产(经营)种子,或未取得授权生产经营保护品种种子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纳入非法经营罪范畴。
品种创新是种业发展核心,保护品种权人权益是推动品种创新的根本保障。“目前,保护品种权仅依据《种子法》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对侵权行为仅限于行政处罚。由于处罚较轻,导致近年来套牌侵权行为越发猖獗,严重扰乱了种子市场秩序,挫伤了品种权人创新的积极性。”本届全国**第三次会议上,全国**代表、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名誉董事长李登海提交了一份《关于在刑法中增设“侵犯植物新品种罪”的议案》,建议全国**修订《刑法》,将侵犯品种权行为列入侵犯知识产权罪。
“缩小我国种业与国外种业差距,关键是激发种业创新活力,提高品种创新能力。”李登海说,育种家或种子企业育成一个好品种或获得一个优秀自交系,往往需要5~10年的时间,投入数百上千万甚至上亿元资金,而套牌侵权者却可以无本万利、坐享其成。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登海系列玉米品种每年被侵权的种子量高达500万多公斤,损失多达1亿多元。“这一问题如果长期得不到解决,将会严重影响我国种业竞争力提升和国家粮食安全。”
近年来,农业部门不断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使套牌侵权等违法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但目前打击套牌侵权等违法行为仅能依据《种子法》和《条例》,由于行政处罚力度较弱,难以对违法者构成震慑作用。“《刑法》第三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中,对侵犯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均规定了相应的罪名,而植物新品种权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应给予其与其它智力成果同等的尊重、保护。”李登海认为。
为保护种业品种权人权益,李登海建议全国**在修订《刑法》时在第三章第七节增加一条——“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或销售被保护品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他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对种子非法经营行为作出司法解释。“从事套牌侵权的不法分子为逃避监管,多不办理生产许可、不与农民签订制种合同,批发给临时性农资集贸市场或进村入户直销,仅靠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很难追根溯源,取得完整证据。”李登海说,《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对非法经营罪及其处罚进行规定,无证生产、经营种子或未经授权生产、经营保护品种属于非法经营行为范畴,但因为没有具体的司法解释,导致公安部门不愿介入查办相关案件,法院对此类违法行为不作刑事处罚。“应尽快将无证或未按生产(经营)许可证要求生产(经营)种子,或未取得授权生产经营保护品种种子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纳入非法经营罪范畴。”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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