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鼓励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到种企服务的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鼓励事业单位种业骨干科技人员到种子企业开展技术服务的指导意见

(人社厅函[2015]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教育部、科技部办公厅: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9号),推动事业单位种业骨干人才、技术、资源向种子企业流动,提升种子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实力,强化企业育种创新主体地位,保障种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现就鼓励事业单位种业骨干科技人员到有关种子企业开展技术服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种业骨干科技人员到种子企业开展技术服务工作的重要性。种子企业是种业技术创新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主体,种业科技人员是种业技术创新的宝贵资源和重要驱动力。鼓励事业单位种业骨干科技人员到种子企业开展技术服务,充分发挥事业单位种业骨干科技人员作用,是提升种子企业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是大力发展现代种业的客观要求。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统一认识,认真扎实地做好鼓励事业单位种业骨干科技人员到种子企业开展技术服务工作,为促进种子企业和种业事业发展提供人事人才保障。

二、创新种业骨干科技人员到种子企业开展技术服务的方式。鼓励事业单位种业骨干科技人员采取兼职、挂职、参与项目合作等方式到种子企业开展技术服务。事业单位要按照统一部署和种子企业需求,积极选派种业骨干科技人员到种子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事业单位种业骨干科技人员提出并经单位同意,可以到种子企业兼职。

三、鼓励种业骨干科技人员到种子企业开展技术服务。事业单位种业骨干科技人员在种子企业开展技术服务期间,与所在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权利,可按规定参与科研成果权益分配。鼓励种子企业采取股权奖励、期权分配、技术入股等方式激励事业单位种业骨干科技人员,通过购买商业保险提高其医疗、养老等保障水平。事业单位种业骨干科技人员可以在所服务的种子企业领取报酬。服务期满后,对表现优秀的种业骨干科技人员,事业单位可以按照宥关规定在晋升岗位等级方面予以倾斜。

四、明确事业单位、种子企业和种业骨干科技人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种业骨干科技人员到种子企业开展技术服务的实际情况,与种业骨干科技人员签订或修订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和考核、工资待遇等管理办法。种业骨干科技人员到种子企业开展技术服务,事业单位、种业骨干科技人员和种子企业应当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服务期限。协议期满后,育种技术研发确未结束的,可以续签协议;种业骨干科技人员与所服务种子企业协商一致,自愿留在所服务种子企业工作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事业单位可以与种子企业协商,依据种业骨干科技人员服务形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品种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情况进行权益分配。

五、试行范围和时间。本意见所指种子企业为农业部、科技部认定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种业信用骨干企业和种业高新技术企业,相关鼓励政策在到上述企业开展技术服务的种业骨干科技人员及其所属事业单位范围内先行先试,试行期限原则上自2015年起至2020年止。

六、加强工作指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统筹规划,督促工作落实。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人力资源社金保障部门制定本省(区、市)事业单位种业骨干科技人员开展技术服务的方案,编制供需计划,鼓励种业骨干科技人员到种子企业兼职、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从事商业化育种研发工作。涉及党政领导干部的按有关规定执行。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和跟踪指导,及时了解掌握事业单位种业骨干科技人员服务种子企业中遇到的新情况,妥善研究解决突出矛盾和现实问题,推动种业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司和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反映。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2015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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