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振伟:大型种子企业研发的品种可自行按规定测试
发表日期:2015-03-12 02:29AM 阅览次数:
农民日报记者:
谢谢主持人。我是农民日报的记者。据了解,种子法修订草案今年上半年将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是一部重要的涉农法律,各方面都非常关注。我们知道,如果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不够,研发将缺乏后劲,我想请问刘振伟副主任委员,这次修法在这方面有什么考虑?对品种审定制度这次修法有无考虑?谢谢。
刘振伟:
谢谢你的提问。种子是农业的核心竞争力,现行的种子法是2000年颁布实施的,现在实施已经15年了,有一些制度已经不适应现实需要,所以这次提出对种子法进行修改。
这次种子法的修改主要是对育种科研的体制、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制度、品种审定的制度、种业监管的制度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全面的规范,为建立现代种业制度提供法律保障。现在草案稿已经完成,我们将尽快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我先讲一讲品种审定制度。品种的审定制度就像工业产品进入市场前的准入制度一样。这个制度在上世纪60年代,在一部分省已经开始实施。上世纪80年代在国家层面实施。现在我们通过审定的农作物的品种是21000多个,林木品种是5300多个。
这次修改我们是把通道上的流量减少了,原来我们需要审定的主要农作物的品种是28个,这次减为5个。另外,我们开了一个新通道,对大型的种子企业,就是搞育繁一体化的种子企业,他自己研发的品种让它按照国家的办法自行测试,国家不再统一组织测试,但是企业要对真实性负责,如果造假有高额的处罚,并且取消自行试验的资格。
另外,对审定的品种推广应用时,出现严重缺陷怎么办?我们建立了强制的退出制度。品种审定制度总体看还是一个合理的制度,在现阶段是不能取消的。
我再说说你讲的种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我们国家种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起步比较晚,但是对这项工作是重视的,成效也是比较显着的,但是实事求是地讲,我们国家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比较校
主要表现是对原始创新的激励制度发挥得不充分,导致的结果就是搞品种选育的人不少,但是我们修饰性的品种、模仿性的品种比较多,低水平重复的比较多,品种的同质化问题严重,这与我们的制度设计不合理有关。比如一个搞原始创新的花几年或者十几年搞了一个品种,但是别人把这个品种或者繁殖材料拿过去,在个别性状上做一些修饰,又去报新品种,就堂而皇之地去推广和应用了,这对原始创新是一个致命性的打击。所以我们这一次在制度设计当中,要加大对原始创新的激励保护,强化了对原始品种权人的利益保护和利益获得途径,可以说在种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我们向前迈进了一步。当然我们与国际上的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相比,还有一定的距离,但由于我们起步晚,要小步快跑,先走一步。谢谢。 (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