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造科技成果转化加速度

大量科研成果无法走向市场,是让众多科研人员一直头疼的问题。不过,从去年开始,一线曙光慢慢抹开。

2014年9月,财政部、科技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开展深化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希望能摸索成果转化新模式,使科技真正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创新驱动力。

此次改革中,全国共有20家试点单位。中科院上海药物所是上海仅有的两家试点单位之一。

今年年初,上海药物所刚刚将两个抗癌新药项目转让给绿谷制药,且上亿元成果不用报上级部门、财政部审批,直接完成转让。“这使成果转化‘提速’了约一年的时间。”上海药物所副所长叶阳说。

科研人员个人收益提高

科研成果转化收益不再上缴国库,而是由科研院所处置,被视为此次试点工作的一大亮点。

据叶阳介绍,此次改革使科研人员的个人收益比例从原先的10%~25%提高到近50%,团队还可再获得20%作为开展进一步研发的费用。

根据原有制度,作为国有资产,科技成果被“变现”后,扣除奖励部分,剩下的都要上缴国库。同时,由于科研院所与高校多属于事业单位,因此这部分奖励必须被纳入单位工资总额,并且作为单位工资总额基数来核定。“这意味着把奖励发给转化成果的科研人员的同时,其他人的收入就会受到影响。”叶阳说。

在全国政协委员、中科院院士沈保根看来,如今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比以前好了很多。拥有成果的研究人员可自己持股,得到一些利益,这是转变的核心内容,也是在给科研人员“松绑”。

全国政协委员、中科院遗传发育所分子农业生物学研究中心主任王道文认为,通过这一举措获利的不仅是科研工作者,“转化方式的通畅将使国家、科研人员、市场、企业、消费者五方获利”。

目前,王道文所在的遗传发育所也开始采取一些措施推进成果转化。“我们的一些项目和育种公司及医学公司都对接得比较顺畅。”

王道文表示,通过进一步完善框架,使成果变得更易转化,是各大科研院所需要进一步改进的地方。“易转化是说在转化的过程中各方的价值都要体现,尤其是科研人员的价值。”

简政放权致国有资产流失?

在既有的法律条文下,审批程序的繁冗导致很多科技成果的转化遥遥无期。例如,在武汉光电实验室里,一项曾拍出高达1000万元的职务发明专利从诞生到交易,需要跨过17道审批门槛。

不久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简政放权,成为所有人的期待。

然而,在为简政放权之举叫好的同时,不少人也开始担心,科研人员持有部分股份会不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做得好,能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就不叫国有资产流失。”沈保根说,像原来一样卡得过死,国有资产不能创造新的项目,就一点作用没有。“当然,如果国有部分成为个人挣钱的资本,就有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因此要调节好两部分的关系。”

“如果将成果的所有权归属国家,收益权和处置权各方分配,流失问题便不复存在。”湖北省科技厅厅长郭跃进表示,科研成果没有转化成生产力,才是国有资产的最大流失,也与政府资助科技项目的初衷相违背。

正因如此,科技成果在转化中的合理定价十分关键。

叶阳告诉记者,上海药物所为此重新设计了科技成果转化流程,使项目操作更加透明、公正。此次转让给绿谷制药的两个项目,并未涉及无形资产转让与作价入股,因此价格是与企业协商而定的。

成果转化须法律保驾护航

即便如此,很多专家依然担心转化中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

目前,各单位都在根据各自情况采取转化推进措施。这会出现一个问题,即推进力度不够,会影响科研人员开展成果转化的积极性,而推进过头,会被认为不规范。

来自中科院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的一位科研人员告诉记者,研究人员开展成果转化本身就有很大的风险,而且在处理与企业的关系时,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进行约束和规定,难以实现对科研人员的保护。

沈保根也认为,虽然我国有了一些成果转化条例,但一些条例依旧缺乏法律参照。因此,必须进一步规范转化的流程和细节,才能解决成果转化过程中的“灰色地带”问题,而这包括对转化各方责任和义务的明确。

同时,尽管转化法草案已在审议,但从目前情况来看,不少人认为力度并不够。

“法案到底是修正还是修改?修正就是大的框架基本不动,但在我看来,力度应更大一些。”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科技厅厅长周国辉说,法律应该与目前的科技创新发展规律相匹配。

王道文则认为,国家在处理好科技成果转化“两张皮”的同时,还要进一步加大力度支持科学家做科研,“只有这样,才能有更多的成果可以转化”。

沈保根也指出,必须加强对成果转化过程中中试环节的支持。“很多初始阶段的成果都很有想法,但因为缺乏相应的支持,走到转化应用阶段很难。”

在沈保根看来,如果最终没有得到应用,再好的成果都等于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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