识别假劣种子 维护合法权益

假劣种子明分辨

我国《种子法》第46条规定,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二)种子的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

实践中,以非种子冒充种子的情况虽不多见,但危害巨大、后果严重。尤其是杂交种子,比如用杂交玉米、杂交水稻等粮食冒充种子,减产一般能达到50%。对于白菜、番茄等蔬菜,则表现为商品性极差,甚至根本没有市场。

以此种品种冒充他种品种的情况主要表现为,用老品种冒充新品种,或者用滞销的品种冒充畅销的品种。由于各品种的特征特性、适用范围、栽培要点都不一样,假冒品种会给种子使用者造成错误引导,或种植了不适宜的品种,或采用了不恰当的栽培管理技术等,即使种子纯度等指标都很高,但仍会造成减产。

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不符的情况与前述的冒充不一样。冒充是故意行为,情节更为恶劣。而标注不符,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

劣种子则包括5类:(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三)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四)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五)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

五项权益守护好

人身、财产安全权 种子使用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种子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知悉真情权 种子是特殊商品,除了必备的纯度、净度、水分、发芽率四项质量指标外,品种的特征特性、栽培要点、使用条件等也都有特别要求。种子经营者有义务加以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

自由选择权 《种子法》第39条规定:种子使用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购买种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实践中,有的种子经营者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强迫或诱导农民购买某种种子;有的乡村基层组织违背农民意愿,要求农民按行政命令种植某种作物,或者限制和禁止种植某种作物,这些都是侵害农民种子选择权的违法行为。

公平交易权 种子使用者购买种子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准确等符合公平交易条件的种子,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获得先行赔偿权 《种子法》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有权要求出售种子的经营者予以先行赔偿。经营者不能因为是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任而要求其他责任人赔偿后才予以赔偿。

保留证据有讲究

购种发票 发票是证明种子销售方和购买方之间买卖关系成立和权益受损后因果关系存在的有效证据。购种时一定要向售种者索要发票,写明具体的品种和数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发票中注明。

种子的包装袋 包装袋内最好留有未种植完的种子样品。在购种数量比较多的情况下,最好留有未开袋的样品。

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 在田间可以鉴定的有效时限内,及时邀请种子管理、农业科技等专业部门进行鉴定,出具鉴定结论和现场勘验笔录。

申办保全证据公证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提取的证据加以验证提取,以保持其真实性和证明性的活动。种子使用者如发现有受损害的征兆,应在证据灭失之前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由公证机构通过照相、录像、取样等方法保留证据。

除上述几种主要证据外,种子使用者还应注意收集一些有关的附属证据,它对主要证据具有有效的补充作用。如种子使用说明书、警示标识、种子经营者的承诺书、广告宣传品等。

索赔可走五条路

《种子法》第42条规定,因使用种子发生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行政申诉、仲裁和诉讼5种途径来解决。

协商和解 是指在争议发生后,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接触磋商,互相交换意见,互相谅解,通过友好协商,自行解决争议。

调解 是指经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在第三者的参与下,通过说服疏导工作,促进双方互相谅解,以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行政申诉 种子使用者在与经营者协商得不到解决时,可直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种子经营单位的上级部门投诉,请求对种子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给予制裁,对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

仲裁 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根据已达成的协议,将案件提交有关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活动。

诉讼 即争议的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审判机关起诉,由人民法院按照法律程序对争议进行审理后,做出有法律效力的裁决。协商和解、调解、行政申诉不是处理种子纠纷的必经程序,当事人可不经任何程序(双方已经达成仲裁协议的除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原标题: 春播种子 好好看看《种子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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