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农委致全市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者的公开信
发表日期:2015-03-01 02:33AM 阅览次数:
一、遵守《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到依法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依法建立种子生产、经营档案,自觉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二、未经品种权人授权许可,不得生产、经营受保护品种;擅自生产、经营的,须承担侵犯品种权的法律责任。
三、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应主动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品种权人授权许可、委托销售等有关情况,并及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四、种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种子使用者提供没有任何商品信息的“白皮袋”种子;种子使用者为保护自身权益,应避免使用来历不明、内容未知的“白皮袋”种子。
五、受委托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应与委托人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侵权或假冒受保护品种承担法律责任的相关条款,有效防范侵权和假冒所带来的风险,并将授权证明材料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六、种子使用者要选择当地农业主管部门推荐的主推品种。选择经本地示范种植且具有优质、高产、稳产综合抗性好的通过审定的适宜当地种植的主推品种。
七、种子使用者购种时要留购种凭证。购买种子一定要向经营者索要购种凭证,并连同少量种子、包装物、标签等妥善保存,以备出现质量等问题时作为索赔依据;不要接受未注明品种名称和经销商的字据或收条。
八、发现有种子生产、经营领域的任何违法行为,请及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无锡市农业委员会举报电话:12345、12316、85015640。
无锡市农业委员会
2015年2月12日 (江苏种业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