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转基因生物管理的环境保护目标、政策与公益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goals, policy & publics in the European regulation of GMOs

作者: Fern Wickson

来源:Ecological Economics, 108(2014): 269-273

编译:雷元华

摘要:在现代农业关注的问题中,转基因生物的应用是最具争议的话题之一。在欧洲,经过不断努力,有关转基因的政策性争论尝试着回归成一种潜在的“合理科学”的凝聚力。但是,环境风险评价作为管理决策的辅助,与环境道德问题纠缠颇深,特别是在制定环境保护目标时。对于转基因生物的风险评估,欧洲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在环境保护目标上立场并不一致。但是新的趋势意在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纳入到生态系统服务的框架。在欧洲,对GMO管理的持久争论中如何理解环境保护目标、明确表达且用于定义风险评价并形成管理决策的意义极为重大。在磋商这一问题时,作者认为从科学和伦理道德来讲,对欧洲GMO风险评价的自然或社会文化或生态系统等部分进行严格区分的尝试将适得其反。

1背景

有关转基因生物(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s, GMOs)的管理是欧洲农业十几年来一直争议的问题。然而,随着近年来几个较大或强势的成员国(德国、法国、奥地利和意大利等)无视欧盟委员会和欧洲食品安全局(European Food Safety Authority, EFSA)的安全认证禁止了常规转基因作物的种植(详情参见GMO-free Europe 2010),这股危机意识不断增强。根据指令2001/18的保障条款(第23款),如果依据新的科学观点认为GMO对人类健康或环境存在潜在风险,那么成员国的临时禁令是合法的。但是,EFSA可以评估每个GMO禁令的时间及其是否具有充分的科学依据,若不合理,国家禁令实际上将被认为是非法的。尽管如此,禁令依旧会存在,且会形成影响深远的政治僵局。经过这几年的努力,依旧没有找到可行的科学方法和科学流程。

传统观点认为,风险评价是中立科学家客观评估的结果。对环境风险评价而言,这很显然也是在设定环境保护目标时所需要的。在做出任何环境风险评价前,我们首先要明确的是我们在乎什么,我们的评价对象又是什么,还有我们为什么这么做。

环境伦理(哲学所关注的是我们的本质及我们为何如此)争论的主要关键问题之一是实用价值与内在价值。换句话说,也就是自然界的价值是否仅在决定对人类活动的助力,或者是它们还具有超过其实用性的其他价值。尽管生动的哲学辩论跨越了这道鸿沟,但内在价值在环境保护政策中常被认为是乏善可陈,因为它似乎对实践提供不了任何指导(特别是农业生物,它们必须为了我们的生存而死亡)。虽然内在价值是个体生物或系统所特有的,但仔细理解深层生态学的哲学,其主张的是自然的内在价值,实则指生命的繁盛才是内在价值的意义(详见Næss and Rothenberg, 1989)。依据这个解释,内在价值在环境政策中得到了广泛的认可。

生物多样性(即生命的繁盛)是国际认可的保护目标,包括了生物技术的评价和管理(《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2000)。但是在最近几年,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论述渐渐演成以“生态系统服务”概念为主。由此可以看出从保护地球生物繁盛的内在价值的承诺转变到更严格强调生物多样性为生态系统服务提供的实用价值。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实用价值可能是以人类为中心的,也可能是非人类为主的。例如,我们在评价生物多样性的恢复力时认为它能为生态系统提供面对未来变化的的动力,那目的是希望它们为人类提供持续的服务,又或者是希望它们是为了自身的续存。作为一种理念,生态系统服务可以被限定于生物物理范围,或者它也可以包含更广泛的社会文化服务,比如教育价值、娱乐价值、灵感或者精神桥梁的价值。

在本文中,作者将论述在环境保护目标间的内在价值与使用价值的矛盾,这包含了两个EFSA事务委员会负责的GMO风险评价的各个方面。作者会着重说明强调一个生态服务框架的大趋势,也会说明在GMO专家组内生态系统服务是如何一直缩减到生物服务而忽略了社会-文化视角。通过这个工作,作者将说明从稳健的科学角度或伦理道德的考虑,当前欧洲GMO风险评价试图将自然、文化、社会和生态系统进行严格的划分将适得其反。总而言之作者建议,对各个边界间存在空白的认识和将环境保护目标的理念转移到社会-生态发展目标的努力,或许能为我们提供一个独特而又十分重要的机会,用以打破欧洲GMO在农业上的风险评价和应用的现有僵局。

2结果

因为现有法规的指导太过于笼统以至于一点都不适用,植物保护产品及其残留物(Plant Protection Products and their Residues, PPR)专家组提出了一个关于环境保护目标的特别科学意见(PPR专家组,2010)。在这份文件中提出了环境保护目标的两条主线: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服务。对于环境风险评价(Environmental Risk Assessment, ERA),他们认为欧洲法律法规的目标是指在所有栖息地中保护所有的物种,但在农作区域“并不是每个点的生物多样性都能一直受到保护”。以实用性来说,遵循这一论点,他们需要一个概念框架来鉴别并保护不同的“关键因子”,因此才能明确的使用生态系统服务来规划他们的工作。

相比之下,GMO专家组并没有提出一个特别的科学意见。取而代之的是有关的声明都镶嵌在其他文件中,包括《转基因植物环境风险评价导则》(GMO专家组,2010a)和《对非靶标生物的潜在影响评价的科学意见》(GMO专家组,2010b)。在《环境风险评价导则》中GMO专家组也认识到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态功能是要作为相关法律法规的两个关键保护目标。但在《对非靶标的科学意见》中,他们扩展的内容甚至包括了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和病虫害的综合治理。与PPR专家组不同,GMO专家组没有明确选择生态系统服务作为一个操作性更强的保护目标。但实际上,他们文件中生物多样性变化的含义到它们的价值最后都落入了生态系统服务框架里。例如,早期的《非靶标生物评价的科学意见》(GMO专家组,2010b)中声明,生物多样性可以泛指物种的丰富度(广义生物多样性)和物种在生态系统服务中的作用(功能生物多样性)。但在随后的同一份文件中,“广义生物多样性”作为保护目标似乎存在矛盾:“逻辑上,一个‘可接受’的生物多样性的等级需要依据特定的农业生态系统的高效和可持续的‘最小’生物多样性等级来确定(即提供基础的‘生态系统服务’)”。生物多样性一般具有值得保护的某种内在价值的概念因此下降成只有提供基础生态系统服务的生物多样性才需要保护。

当生物多样性保护被嵌入生态系统服务框架中,关于二者关系的疑问就浮现了。在这里,我们与EFSA事务委员相似地遇上了生态学哲学的一个基本分歧点。根据“铆钉假说”(Ehrlich P. R. and Ehrlich A. H., 1981),生态群落是相关联的,当一个物种的丰富度发生变化会影响到其他物种,因此任何一个物种的丧失的影响将会愈演愈烈(就如飞机机翼上的铆钉)。与此相反,“冗余假说”(Walker, 1992)认为生态群落的结构是松散的,物种很大程度上相对独立,如果一个物种丧失会有另一物种上升取代它,在自然系统中物种存在一定程度的功能冗余。

PPR专家组承认这些观点的存在,同时认为现在争议的科学问题是它们哪个是正确的,或者在特殊利益系统中哪个占主导地位(PPR专家组,2010)。与之相比,GMO专家组没有明确的提及科学问题的争论,也没涉及它的局限性,直接采用了冗余假说,仅说明到:“种群数量一定程度的下降可能会由同一类别的物种取代,而不产生不利影响。”(GMO专家组,2010b)。于GMO专家组而言,从保护一种“广义生物多样性”降至另一种“功能生物多样性”是因为相信生态系统中的冗余。

EFSA与生态系统服务中的社会-文化视角

虽然实际上他们二者辩论的问题都是处在一个生态系统服务框架下的环境保护目标,但不同的方式或多或少都涵盖了社会-文化视角。PPR专家组与GMO专家组对生态系统服务的最初定义都来自《千年生态系统评估计划》(the Millennium Ecosystem Assessment, MEA),它包含了供给、调节、支撑和文化服务等(MEA, 2005)。尽管如此,GMO专家组一直限定其后来的描述生态系统服务的生物条款,即指的是“包括病虫害的生物控制、营养修复与循环、植物的分解及土壤肥力的保持与维护”(GMO专家组,2010b)。通过只提及供给、调节和支撑服务来阐明条款的含义,但实际上GMO专家组忽略了生态系统(尤其是农业生态系统)中的文化服务价值(如美学的、教育意义的、励志的、休养的、心灵上的等)。

作为例子,考虑以下几种情况:如果因为其他昆虫就将蜜蜂视作冗余种,又或者人类自己或通过科技能够解决传粉问题,而且蜂蜜也能人工合成,那蜜蜂就失去价值了吗?如果我们仅承认它们的生物服务功能,就很可能会出现这种情况。但是,如果我们认识到它的文化服务功能(举例来说,它们复杂的社会结构和特殊的能力是我们灵感和教育意义的来源),我们就不会同意该出现这样的情况。实际上,它们在文化服务功能中是否冗余的问题还需要我们进一步的探索。

请注意,在这里我们并不是讨论GMO的社会-经济影响的评价问题(虽然这又是另外一个重要论点),我认为环境风险的评价:a.是基于我们对环境价值的判定;b.除了基于我们的生理需求,也要考虑我们的社会经济与这些生境关系,或者换句话说,就是农业生态系统提供的文化服务。这就意味着,如果EFSA的GMO专家组在评估环境风险是考虑到生态服务风险,那就不能忽略或轻视文化服务的存在。

还有GMO专家组没有明确承认文化服务的一点是评估时涉及到的非靶标生物的选择:“在分类相关非靶标物种时,另外的具经济价值、观赏价值、文化价值或当作濒危的保护种也都需要考虑进去”(GMO专家组,2010b)。但是,当这份文件致力于描述如何基于物种的生物功能检测生物体的定位,却没有一份导则能够指导如何评估定位物种的社会-经济价值、文化价值。尽管在社会科学的许多文献中都有定义文化价值的方法、公众参与的方式的内容也依然如此。虽然缺乏导则,以上的说明至少表明了一个表面上的认识:环境保护目标和风险评价能够依照农业生态系统及生物的文化服务来合理规划。

环境风险评价中文化因素的重要性在‘关注范围’ (即用于定义某物种是否进入濒危状态的阈值)的设定是至少得到了表面的承认。在这方面,GMO专家组声明:“在特定的农业文化生态系统中,生物多样性的要求等级是受到很主观的和人工管理生境中的文化价值的影响,而不是通过一个基础且明确的生物途径……因此,区域与区域,成员国与成员国间各不相同……”(GMO专家组,2010b)。文化多样性的敏感性并没有转化成以下关于关注范围的定义流程的描述:“申请者应选择评价的终点并定义范围”、“问题陈述中(关于选择的环境保护目标与关注范围)的信息可以多种形式呈现,包括发表的科学文献、科学或专家的意见和研究的数据”(GMO专家组,2010b)。令人困惑的是,尽管显然认识到这样的选择的主观性,GMO专家组还是没有显示出在这种厉害攸关的问题上对公众参与的需要。相比之下,PPR专家组声称他们“认为有必要在选择特殊保护目标时,通过咨询程序与风险管理者和利益相关者达成一致”(PPR专家组,2010)。这些问题上清晰的显示了二者在组成一个合法的决策程序时的差异。

为什么GMO专家组表面上承认文化服务,但又一直边缘化文化服务的重要性及其在现实中的影响,这或许与更深层的政治背景有关。如果我们承认生态系统提供了文化服务,也承认欧洲是多元文化的混合,那么不同的欧洲国家会对农业生态系统有不同形式的评价。但是,这对于持久的合法声明是个挑战。如此一来,科学的风险评价就存在仅局限于欧洲的有效性,也就开放了以社会-经济背景的GMO管理决策的合法性 。因此,如果不把文化服务当作生态系统服务框架的一部分,GMO专家组就不能对农业生态系统的巨大文化价值做出精确诠释,也不能将所有潜在的相关环境保护目标纳入风险评价。积极接受文化服务内容能为专家组提供一个抓紧评价环境风险权的机会。但对生态系统,尤其是农业生态系统价值有更综合的了解时,会意识到它们同时包含了生物与文化两个维度。不过在转基因生物的风险评价中,出现了一个新的威胁,环境保护目标间的接合将通过一个简单实用的生态服务来推行(仅限于生物服务内容)。而这个问题与其说是与环境伦理有关,还不如说是环境科学问题之一,从此就将它牢牢地置于科学专业领域,不给公众参与的机会。

3 结 论

这些论述主要关注的是EFSA过去对环境保护目标的定义与转基因生物环境风险评价的规划存在不一致。尽管如此,评论认为生物多样性保护有融入生态系统服务框架的趋势,界线只是生物多样性是否具有内在价值。此外,评论也展示了EFSA的GMO专家组内生态系统服务一直将文化服务排除在外,及对农业生态系统的特殊文化意义的失败认识,并且还排斥公众参与决策。评论认为所有的这些因素并不是试图解决而是放大了关于欧洲种植转基因生物的争论。因此结论是我们有需要去克服关于转基因生物管理的自然与文化界限。最后,评论建议第一步可以先在语言和方向上从环境保护目标转变向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而这些可以通过EFSA执行,比如,现有的进一步发展综合管理病虫害和农业系统中的可持续性。除非可以确定社会因子与生态因子的相互作用且在转基因生物管理中直接应用,或者通过进一步阐释清除生态服务框架内的文化服务,又或者意识到其局限性且发展出另一种更能包容非实用价值的框架,否则这个毫无价值的欧洲转基因生物争论僵局依旧会持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