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关于印发2015年种子市场监管方案的通知

皖农种函〔2015〕61号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种子市场监管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农委:

根据农业部2015年种子市场监管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决定2015年继续开展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为,并在总结2014年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为专项行动经验基础上,制定了《2015年安徽省种子市场监管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2015年1月16日

2015年安徽省种子市场监管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进一步巩固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为专项行动成果,2015年我省继续开展以打击套牌套号、假冒伪劣、未审先推、无证生产经营、包装标签不规范等种子产品和违法行为,防止种子坑农害农事件发生,保障农业生产安全,促进我省种业健康发展,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属地管理、标本兼治、源头治理、综合施策”原则,严格品种保护,强化市场监管,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源头治理,严厉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为,创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激发种子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推动我省种业发展。

二、工作目标

针对当前种子市场存在的“制假售假”、“套牌侵权”、“未审先推”、“超审定范围推广”和“标签不规范”等突出问题,建立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充分挖掘及整合种子执法力量,下沉及前移种子监管工作,全面履行种子部门管理职责,通过大、要案查办和曝光,保持高压态势,震慑不法分子,重拳打击违法行为,实现种子生产经营秩序根本好转,确保全省农业生产安全。

三、监管内容

各地要按照全面监控、全程监管的思路,认真履行种子监管职能。监管内容为:

(一)企业资质。种子企业是否办理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代销和经营不再分装小包装种子的经销户是否办理了《营业执照》、委托书等,是否存在无证或者超范围生产、经营等违法行为。

(二)种子质量。包括品种的真实性、纯度和种子的净度、水分、发芽率等质量指标。

(三)包装与标签。种子包装是否合法规范,标签标注内容是否真实、合法、完整。

(四)销售品种。销售的品种是否通过审定或引种批准、品种授权是否合法、是否侵权,以及品种名称、审定编号、适宜种植区域是否与审定公告一致等信息。

(五)经营档案。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和门店是否依法建立并保存了生产经营档案,是否有配套的生产经营合同、协议,调进、销售的票据、明细等。

(六)广告宣传。媒体种子广告是否经当地种子管理部门审批,企业、门店发布、张贴的种子广告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有虚夸现象。

四、监管方式

在春播、夏种、秋种和冬储关键农时和种子生产重要时节,因地制宜开展形式多样的检查活动。

(一)单位自查。各级种子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要求辖区内的种子企业或种子市场进行自我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二)市县互查。以市为牵头单位,实行跨市或县区检查。

(三)专项检查。在种子生产经营关键时节,对种子销售市场、种子包装标签以及水稻玉米棉花油菜小麦等作物的生产基地进行专项检查。

(四)随机抽查。按照分区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县(市、区)种子管理部门的作用,加大对企业、市场及品种的随机抽查力度。

(五)逐级督查。省级种子管理部门在关键时间节点成立多个督查组对各市种子管理工作进行督查,市级种子管理部门也应在重要时间环节成立督察组对各县(市、区)种子管理工作开展督查,确保全省种子管理工作均衡协调开展。

五、监管重点

2015年种子市场监管突出以下重点:

(一)重点查处:制假售假、套牌侵权、未审先推、超审定范围推广、标签不规范、超范围经营、档案不健全、无证生产经营等违法行为。

(二)重点作物:春季为水稻、玉米、棉花,其中杂交稻为重中之重;秋季为油菜、小麦。

(三)重点品种:当前生产上的主导品种,近年来国家及我省审定的品种,近两年生产上反映问题较多的品种。

(四)重点区域:粮食生产大县和种子集中交易市场,案件高发地,制种基地和基层流动商贩。

(五)重点环节:种子加工、包装、流通环节,全省种子销售市场和重点乡镇的门店为重中之重。

(六)重点对象:重点查处列入黑名单、信誉差、投诉多、出现过重大种子质量事故企业或门店,违法违规被多次查处的企业或门店。

六、工作任务

(一)加强企业监督管理

种子企业是否存在无证或者超范围生产经营等违法行为,对本省种子企业,强化许可后监管。对于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一年以上的企业、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资质条件不再符合要求的企业,坚决予以取缔。

(二)开展品种登记服务

各地种子管理部门,要抓住有利时期,协助企业把好进货关,帮助企业审查进货企业和品种,做好备案登记工作,对省内、外种子企业销往本地的品种要进行全面登记,不能遗漏,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品种要督促企业退货,不得经营销售,坚决遏制未经审定、标签不规范等违法经营行为。

(三)开展市场专项检查

在春、秋供种旺季,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市场大检查。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采取集中检查或互查、明查与暗访、入户倒查与取证相配套等方式,对于直销入户比例较大的地区,要组织开展入户倒查工作,切实查清种子来源和品种真实性。省种子管理总站将组织春季种子市场分片互查、督查。

(四)加强种子质量抽检

种子质量抽检贯穿于全年种子管理工作。冬季企业督查期间,各级种子管理部门要对本辖区内从事玉米、水稻(含杂交稻和常规稻)、棉花生产经营企业开展种子质量抽检,尤其近年来在市场抽检中问题企业、投诉多的企业,应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实行全覆盖抽检,对省内其他种子企业实行随机抽样;春季市场检查,主要是对市场上销售的冬季督查未抽到的品种,以及农业部要求重点监管的种子经营门店进行签样检测;秋季市场监管对象主要是小麦和油菜,特别对小麦统一供应的品种、市场销售品种进行抽检。水分、净度、发芽率由当地检测,品种纯度田间种植鉴定以及品种真实性送样由省里统一检测。具体实施方案,由省种子管理总站统一制定。

(五)生产基地巡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杂交玉米、杂交水稻制种基地所在地的种子管理部门要加强基地跟踪管理,生产前核实种子生产许可证、制种品种、品种权许可、生产合同、生产地块等信息;生产季节组织检查;调运时候检查种子数量和去向。建立生产企业相关数据库。

(六)案件查处及曝光

对在市场检查、群众举报、上级移交的种子案件,各地要及时立案,认真查处,对于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同时按照农业部《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要求,将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通报。对重大案件,上级农业主管部门要进行挂牌督办,必要时联合监察部门督办。

七、工作安排

(一)制定工作方案。2014年12月-2015年1月,省农委印发种子市场检查专项行动方案,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行动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任务,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二)开展冬季企业督查。2015年1月-2月,按照“谁发证、谁监管”原则,对我省许可在有效期内企业进行检查,检查生产经营许可、品种审定及授权情况、生产经营档案、种子来源及去向、包装标签、相关生产和销售合同等是否合法规范。同时抽检企业包装好待售的水稻、玉米种子。其中,对于近年来在种子市场监管中发现有问题的企业、维权企业举报和农民投诉的企业,应作为重点监管企业,其包装经营的所有品种,要进行全覆盖抽检;对于其他企业,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随机检查抽样。省种子总站将分组检查农业部和省级许可企业。

(三)加强风险防控提示。2015年2月-3月,根据近几年水稻、玉米等农作物农业生产上出现的问题,尤其对具有明显缺陷的品种,各级种子管理部门要加强风险防控和友情提示,列出问题品种清单,正确引导农民购买放心种子,坚决限制问题品种在我省种子市场的销售,维护农民利益,确保农业生产安全。

(四)登记企业及品种。2015年2月-3月、9月,在春、秋播作物供种旺季前,开展省内外种子企业、品种登记核实工作。

(五)春季市场检查。2015年3月-5月,开展春季种子市场大检查,重点查处品种审定、品种授权、标签规范、包装规范、经营档案规范等。同时抽检冬季企业督查未抽到、当地主推的杂交水稻、杂交玉米种子。省种子站组织分片互查。

(六)开展包装标签标识检查。2015年3月-5月,省、市、县(市、区)要在上年提出整改通知书的基础,进一步加强种子包装、标签标识的检查力度,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七)生产基地核查。2015年5月-10月,各县(市、区)种子管理部门为监管责任主体,开展水稻制种基地检查,省种子站将组织督查。

(八)秋季种子市场检查。2015年8月-10月,开展秋季种子市场大检查,重点查处品种审定、品种授权、标签规范、包装规范、经营档案规范等。同时抽检市场上主推的小麦、油菜种子。

(九)案件集中清理。2015年6月-7月、2015年11月-12月,各地要将案件集中清理并曝光。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为,进一步加大种子市场监管力度,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是有效激发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加快推进现代种业发展的重要抓手。各地农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落实,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职责分工

省级负责全省专项行动的指导、协调、督办和汇总上报、组织互查及大案要案查处工作;市级负责辖区内协调、督查、互查和要案查处工作;县级按照省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实施具体方案。

(三)规范执法程序

各地执法人员要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执法水平,依法查处种子案件,严格执行执法程序,规范制作执法文书,及时公布案件信息。

(四)加强协同配合

要及时与工商、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沟通,建立案件联防联打机制。对于公安部门查处的案件,需要技术鉴定的,农业部门要积极配合。对于跨区域案件,案发地和企业所在地农业部门要积极配合,协调查处、溯源,需要上级部门协调的要积极汇报,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

(五)建立信息平台

各地要加强信息平台建设,依法及时公开种子企业许可信息、品种信息、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宣传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营造严打种子违法行为的高压氛围。

(六)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各地要建立黑名单制度,将生产经营假种子、套牌侵权种子企业及非法经营门店纳入黑名单,进行重点监管;同时对于守法经营、信誉良好的企业要及时向社会推介,打黑扶优,做好引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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