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基因食品标识能否更加细化
转基因食品是否存在潜在的健康风险以及环境风险一直为人们所热议,基于社会公众对转基因食品潜在风险的担忧,联合国和世界大多数国家政府均要求对转基因食品建立标识制度。
早在2001年5月,国务院就出台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明文规定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标识制度。此外,卫生部《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规定,食品产品(包括原料及其加工的食品)中含有基因修饰有机体或/和表达产物的,要标注“转基因某某食品”或“以转基因某某食品为原料”。
然而,转基因食品的标识状况却不容乐观,相当数量的生产企业没有对转基因食品或者以转基因农业产品为原料的加工食品进行标识。即便进行标识,也是以相对小号字体标印于非显著位置。究其原因,一是食品生产企业担忧消费者不愿意购买转基因食品;二是由于转基因食品的不规范标识乱象,导致食品生产企业有时难以准确判断其所用原料是否为转基因产品。
有效完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并加以贯彻落实,是维护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关键。
首先,应考虑修改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在更高级别的法律中,明文确立转基因食品强制标识制度。具体明确转基因食品安全责任和商品标识责任均在转基因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同时转基因食品标识监管部门也应及时更新需要标识的转基因食品目录,使其与转基因食品生产经营许可部门的备案目录保持一致。
其次,从需要标注的转基因食品标识的内容和形式来讲,不仅要在食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明确标识出来,还应标注转基因食品的含量、来源和原材料种类等内容,同时要在食品销售价签上明确予以指示,从而解决转基因食品生产经营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起到保护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作用。
再次,考虑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制定转基因食品标识的临界值,实现由“定性标识”到“定量标识”的转变。由于转基因食品的普遍存在,微量的转基因食品原料很难被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检测出来。从国外相关实践来看,对转基因食品实行“定量标识”制度已经成为趋势,即超过一定比例的转基因食品才强制要求标识。根据相关研究成果确定转基因食品的强制标识最低比例,能够有效解决转基因食品标识困难和监管困难的问题。
最后,明确转基因食品的统一监管主体。根据现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转基因食品标识监管中存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质检部门等多头执法的现象,不利于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贯彻落实。因此,应当依据权责明确的原则,将转基因食品标识的监管权力划归为一个部门行使,并赋予其特定的行政处罚权,即给予违反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生产经营企业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或一定期限内不得进入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等处罚,从而保障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有力落实。
资料来源:和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