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甘鑫种子公司违约被判赔偿
发表日期:2013-10-09 10:23AM 阅览次数:
2012年4月20日,武威甘鑫物种有限公司(下称种业公司)与古浪县黄花滩乡白板滩村二、三、四组共计88户村民签订种植回收玉米种子的合同,约定由种业公司提供繁育材料与资金,农户种植玉米种子,种业公司回收价格2.1元/公斤,并在收购种子结束后7日内付清种子款,不按期付清,应按欠款金额1%支付违约金。
后种业公司与农户就种子收购价格再次协商,在合同内添加了“保证按75%这一农户亩产值达到2000元计算单价”的价格条款。种子收获后,88户村民将果穗交付给种业公司。经核算,70%的农户亩产值达不到2000元。而村民认为,应按70%这一农户亩产值2000元计算种子收购单价,三个组村民的种子收购价格分别为2.711元/公斤、2.845元/公斤、2.770元/公斤的市场价格计算,并要求种业公司按此标准支付种子款。
对于村民提出的要求,种业公司认为合同约定的种子收购价格为2.10元,只同意按种子市场价格2.32元/公斤支付种子款。而88户村民认为种业公司在拿约定不明的条款坑农,遂到种业公司及各级政府协商解决,要求按合同约定支付种子价款。经相关单位协调解决后,种业公司先行支付了88户村民种子款210万元,对争议的合同条款诉诸法律解决。88户村民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对合同约定不明而有争议的条款,应根据订立合同的目的,双方缔约真意,照交易习惯和普遍认知对合同争议条款作出解释,88户村民主张的种子交易价格,符合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支持。种业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能成立。种业公司未按约定向88户村民支付种子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