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对印度进口吡啶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期中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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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终裁印度和日本进口吡啶存在倾销商务部将吡啶反倾销案调查期限延长2个月商务部对日印进口吡啶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应红太阳等四家企业申请 商务部对进口吡啶展开反倾销调查 世界农化网中文网报道: 2月5日,商务部发布2015年第6号公告,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对原产于印度吉友联生命科学有限公司的进口吡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的期中复审。此次吡啶反倾销案调查始于2012 年 8 月 2 日,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国星生物化学有限公司,以及南京红太阳生物化学有限责任公司和国内其他两家企业代表国内吡啶产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交了反倾销调查申请,请求对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进口吡啶进行反倾销调查。
2013年11月20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73号公告,决定自2013年11月21日起,对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征收反倾销税。其中,印度吉友联倾销幅度为24.6%,其他公司为57.4%;日本公司的倾销幅度为47.9%。
2014年12月12日,安徽国星生物化学有限公司、南京红太阳生物化学有限责任公司、潍坊绿霸化工有限公司和凡特鲁斯特种化学品(南通)有限公司向商务部提出申请,主张终裁后印度吉友联生命科学有限公司向中国出口的吡啶的倾销幅度加大,超过了终裁确定的反倾销税税率,要求对原产于吉友联公司进口吡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2014年12月16日,吉友联公司及其关联贸易公司吉友联有机合成化学(上海)有限公司和吉友联生命科学国际私人有限公司向商务部提出申请,主张吉友联公司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以及倾销幅度均发生实质变化,没有必要维持反倾销税,要求对其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和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和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规定,反倾销税生效后,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商务部可以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对有关出口商、生产商的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期中复审。
吡啶是含吡啶环类农药和医药中间体的基础原料,也是日用化工、饲料、食品添加剂、子午轮胎工业的重要原料,在医药和工业领域中还可以作为特殊溶剂。作为中间体原料,其农药用途最为广泛,涉及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杀鼠剂等农药品种,可用于生产百草枯、敌草快、毒死蜱等农药产品,在医药领域可以用于生产抗肿瘤药、神经类药物和其他药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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