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标准的过期农药可在规定期限内继续销售

世界农化网中文网报道: 近日,湖北省农业厅向农业部办公厅发函,询问关于查处过期农药案件中相关问题的法律解释。农业部作出答复,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超过质量保证期限的农药产品,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检验,符合标准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销售,但必须注明“过期农药”字样,并附具使用方法和用量。

农药企业对超过质量保证期限、未经检验合格的农药产品,采取更换包装并标注新的生产日期等返工处理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生产失去使用效能的劣质农药的行为,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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