霉粒超标玉米收购补充通知
发表日期:2015-01-28 12:28AM 阅览次数:
12月14日,国家发改委等五部门下发《关于做好2014年东北3省及内蒙古自治区生霉粒超标玉米收购工作等问题的补充通知》。
《补充通知》明确,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省(区)2014年国家临储玉米收购,生霉粒含量应控制在不超过5%,超过5%的,不得作为国家临储玉米收购。按照以质论价、平均扣量与扣价基本相当的原则,对生霉粒含量超过2%不超过5%的玉米将原扣量方式调整为累进扣价,超标多相应扣价多。即:玉米生霉粒含量超过2%不超过3%的,扣价1%;超过3%不超过4%的,扣价3%;超过4%不超过5%的,扣价6%。生霉粒含量超过5%的,由地方政府负责组织专项收购并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收储企业要对收购的玉米加快烘干进度,尽量减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