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共保粮安

本报讯 近日,国务院出台实施《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粮食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进一步明确各省级人民政府在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方面的事权与责任,对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作出全面部署。

《意见》指出,粮食安全是实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

为加快构建国家粮食安全保障体系,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把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上,必须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

“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一项基本制度。”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锡文指出,1994年,国务院首次提出了粮食省长负责制,此后在多个文件和规划中多次予以强调。这次国务院出台的《意 见》,是国务院第一次以专门文件明确各省级人民政府在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方面的事权与责任。

据陈锡文分析,《意见》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第一,进一步强调了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和复杂性;第二,对各省级人民政府在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方面的事权与责任规定更全面、更系统;第三,对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规定更明确、更具体;第四,在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机制上更严格、更严肃。

“相较于‘米袋子’省长负责制,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范畴更广,体现了对粮食从生产到储备再到流通、消费等各环节全方位的重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部长叶兴庆说。

业内人士指出,这份《意见》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主要体现在规定的各项责任和任务更加明确、更加具体。 《意见》明确,各省级人民政府必须切实承担起保障本地区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省长要承担的责任有: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抓好粮食收购,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管好地方粮食储备,确保储备粮数量充足、结构合理、质量良好、调用高效;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加强粮食流通能力建设。

同时,责任还包括: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完善区域粮食市场调控机制,维护粮食市场稳定;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大力推进节粮减损,引导城乡居民健康消费。

业内专家纷纷表示,这些责任不仅强调了粮食数量安全,还强调了粮食质量安全、粮食产业健康发展,以及节粮减损和健康消费等。这些都是在新形势下,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新要求,更加符合 新形势下保障粮食安全的现实需要。

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李国祥告诉粮油市场报记者,《意见》体现了很强的现实性和针对性。“目前在一些非核心生产区省份,粮食生产和储备都严重不足,认为粮食安全责任主要在中央,于是省里在粮食生产和储备方面不愿意过多投入资金。《意见》的出台,可以促进这些地区加大对粮食生产等方面的投入。”李国祥说道。

“《意见》不但明确细化了各项责任,还加强了对省长监督考核的力度,重大情况还要上报国务院,这样也保证了政策能够落实到位。”李国祥同时表示。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风田也对记者表达了相似的观点。“保证粮食安全应该是各个省份的共同责任,不能仅仅让粮食主产区来承担,《意见》的出台有助于让主销区对粮食生产更加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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