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叁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监、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15年1月15日(星期四)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1月14 日-2015年1月1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年 1 月 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月14日下午15:00至2015年1月15 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山东省莱州市城港路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培训中心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毛丽华女士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9人,代表股份216,210,54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1.4235 %。

1、现场会议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6人,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16,162,84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1.4099%。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3人,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为47,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36%。

3、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7人,代表股份3,685,72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47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叁、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16,163,84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9784%;反对股数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0008 %;弃权股数4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0208%。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16,162,84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9779%;反对股数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0012 %;弃权股数 4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0.0208 %。

3、审议通过了《关于运用自有闲置资金投资银行低风险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16,163,84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9784%;反对股数1,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0008 %;弃权股数4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0208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639,0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329%;反对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1%;弃权4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209%。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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