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开展县域种子市场秩序评价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5-01-16 02:31AM 阅览次数:
为确保农业生产安全,维护农民利益,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种子市场体系。经研究,决定自2015年起在全省开展县域种子市场秩序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建立权责统一的行政执法体系是十八届四中全会、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的明确要求。种子是最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事关农业生产安全、农民利益和社会稳定,种子市场监管责任重大,加强种子市场监管势在必行。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种子市场体系,基础在县级,重点在县级,必须充分发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管主体作用,提高市场监管能力,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深入推进依法治种,以“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为核心,强化种子市场监管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创新监管机制,增强监管能力,加快建立规范有序的种子市场秩序,为现代农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评价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突出重点。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影响种子市场秩序的主导性和根源性因素,把质量事故处理、案件查处、监管意识等作为主要评价对象。
2、客观公正。加强对评价工作领导,坚持实事求是,确保评价结果依据充分、公平公正。
3、科学有效。坚持评价与种业发展现状密切结合,科学确定评价内容,量化评价指标,客观真实反映市场秩序,引导市场秩序规范化发展。
三、评价内容
(一)生产经营规范化水平。主要评价县域内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行为、市场流通商品种子质量、品种布局及推广规范化水平等。
(二)市场监管工作力度。评价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种子市场日常监管、案件查处、因种子质量引发的生产事故处理等方面履职情况和绩效。
(三)监管能力建设情况。评价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种子市场监管工作的重视程度,包括落实本级市场监管经费、监管队伍建设等情况。
四、评价工作组织
(一)评价机构
省农委成立省种子市场秩序评价工作小组(具体成员名单见附件1)。由省种子管理站会同省农业行政执法总队具体负责评价工作。各市相应成立工作小组,明确具体负责评价机构。
(二)评价时间
每年7月、次年1月分别评价,7月对上半年种子市场秩序进行评价,次年1月对全年种子市场秩序开展评价。
(三)评价程序
1、自查自评。各县(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照评价表(附后)逐项自评打分,并连同自查总结等相关材料,于6月底和12月底前报所在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2、市级审核。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后,行文报省。
3、总体评价。省评价工作小组根据上报材料,结合市场暗访、日常监管等结果,并征求相关企业、科研育种单位意见,形成最终评价结果。
五、评价结果运用
1、建立评价结果通报制度。对评价得分排名全省前10位的县(市、区)通报表扬;对排名后5位的县(市、区)提出整改要求,对连续两次排名在后5位的县(市、区)通报当地政府。
2、建立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重大因种生产事故、重大监管责任事故的县(市、区),查明事故责任并通报当地政府。在评价中发现有不作为、乱作为等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进行约谈、提出整改建议,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附件:1.省种子市场秩序评价工作小组成员名单
2.江苏省县域种子市场秩序评价表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附件
2015年1月12日 (寄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