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对粮食输入和加工业者提出溯源要求
发表日期:2015-01-08 02:11AM 阅览次数:
2014年12月29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发布农粮字第1031093504A号公告,订定“经营粮食输入或加工业务应记录供应来源及流向数据之规模及其应记录事项”,并自即日生效。
一、 经营粮食输入或加工业务达下列规模者,应记录供应来源及流向数据:
(一) 经营粮食输入业务者:前一年度输入粮食数量累计达二十公吨以上,或当年度单一批次输入粮食数量达二十公吨以上。
(二) 经营粮食加工业务者:具备粮食加工厂,且完成工厂登记。
二、 经营粮食输入业务者,依本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记录的粮食供应来源及流向数据,应包含下列事项:
(一) 供应源数据:品名、产地、输入日期、供应者名称、进口数量、批号、存放仓库。
(二) 流向资料:品名、产地、销售日期、销售对象名称、销售数量、批号、出货仓库。但销售对象为末端消费者,免逐笔记录流向数据。
三、 经营粮食加工业务者,依本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记录的粮食供应来源及流向数据,应包含下列事项:
(一) 供应源数据:品名、产地、购进日期、供应者名称、数量、批号、存放仓库。但径向农民收购粮食者,免逐笔记录供应农民的姓名及数量。
(二) 流向资料:品名、产地、销售日期、销售对象名称、销售数量、批号、出货仓库。但销售对象为末端消费者,免逐笔记录流向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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