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业部负责的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审批事项的审批依据、 审批程序、 审查内容、 办理时限、 结果公开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审批项目。
2 审批依据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2.2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2.3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 。
2.4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材料要求》《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续展登记申请材料要求》《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变更登记申请材料要求》(以下简称《申请材料要求》)。
3 审批程序、 审查内容和办理时限
3.1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畜牧窗口接收材料。
3.1.1 审查内容

a) 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准确齐全有效;
b) 按照办事指南审核申报材料的完整性。
3.1.2 办理程序
3.1.2.1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畜牧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并做出是否接收决定。
3.1.2.2 审查合格的, 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单, 同时将申请材料和材料接收单送交农业部畜牧业司(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 审查不合格的, 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

农业部畜牧业司(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 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并告知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畜牧窗口。
3.2.3 办理时限

3 个工作日。
3.3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畜牧窗口受理。
3.3.1 审查内容

农业部畜牧业司(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 受理审查意见。
3.3.2 办理程序
3.3.2.1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畜牧窗口根据畜牧业司(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 受理审查意见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3.3.2.2 审查合格的, 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同时将办理通知书转畜牧业司(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 审查不合格的, 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详细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3.3.3 办理时限

1 个工作日。
3.4 农业部畜牧业司(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 技术审查。
3.4.1 审查内容

a) 产品是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 技术规范的要求;
b) 产品质量标准是否科学合理;
c) 产品中文标签是否符合饲料标签标准;
d) 申请材料是否符合《申请材料要求》。
3.4.2 办理程序
3.4.2.1 登记的产品属于我国已经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 审查通过后, 向申请人发送样品送检通知单, 告知其在规定时限内送交样品至指定的饲料质检机构进行复核检测。
3.4.2.2 登记的产品属于我国尚未允许使用但生产国已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 将申请材料转交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3.4.3 办理时限

10 个工作日 (不包含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评审时间和饲料质检机构复核检测时间)。

3.5 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评审。
3.5.1 审查内容

a) 产品的科学性、 安全性、 有效性、 质量可控性和对环境的影响;
b) 试验数据是否全面、 真实、 科学;
c) 产品质量标准是否科学。
3.5.2 办理程序
3.5.2.1 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收到农业部畜牧业司(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 转交的申请材料后, 组织专家评审, 提出评审意见送交农业部畜牧业司(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

3.5.2.2 评审通过的, 由农业部畜牧业司(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 向申请人发送样品送检通知单, 告知其在规定时限内送交样品至指定的饲料质检机构进行复核检测。
3.5.3 办理时限

6 个月。
3.6 饲料质检机构复核检测。
3.6.1 审查内容

a) 样品检测结果是否与申请人提供的检测数据一致;
b) 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是否科学并具有可操作性。
3.6.2 办理程序

饲料质检机构收到样品和对应的检测报告后, 进行产品复核检测, 并将检测报告送交农业部畜牧业司(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
3.6.3 办理时限

3 个月。
3.7 农业部畜牧业司(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 审查报签。
3.7.1 审查内容

a ) 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b) 专家评审程序是否规范、 有效;
c) 复核检测报告中检测项目是否齐全, 判定依据是否合理, 判定结果是否正确;
d) 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送交的评审意见。
3.7.2 办理程序
3.7.2.1 农业部畜牧业司(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 提出审批方案, 并按规定程序报主管部长审签。
3.7.2.2 予以批准的, 印发公告; 不予批准的, 详细说明理由并将审批决定及申请材料正本及相关材料送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畜牧窗口。
3.7.3 办理时限

9 个工作日。
3.8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畜牧窗口办结。
3.8.1 审查内容

a) 审批决定与领导签发意见复核;
b) 不予批准理由表述是否准确规范;
c) 批件内容与审批信息是否一致。
3.8.2 办理程序
3.8.2.1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畜牧窗口对审批决定和批件进行复核。
3.8.2.2 复核通过的, 及时予以办结, 并将办结通知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送达;

3.9.1 审查内容

进口登记证和审批信息的一致性。
3.9.2 办理程序

农业部畜牧业司(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 在公告签发后, 印制《进口登记证》 并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送达。
3.9.3 办理时限

10 个工作日。
4 行政审批结果公开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畜牧窗口在办结行政许可申请的同时, 将审批结果在农业部门户网站公开。 农业部畜牧业司(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 负责在农业部门户网站公开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公告。
5 文件归档

农业部畜牧业司(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 负责部领导签发稿、 农业部公告印发稿、运转单、 进口登记证复印件、 检测报告原件、 申请材料正本等文件整理归档, 保存时间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畜牧窗口负责全年办理通知书的整理汇总, 并保存一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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