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2014年第十批)的公告
发表日期:2015-01-01 12:55AM 阅览次数: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我部对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的机构进行了审查。现将资质批准有关事项(2014年第十批)公告如下:
一、批准中煤科工集团西安研究院等4家机构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
二、批准河北众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13家机构资质延续。
三、批准抚顺市环境科学研究院等24家机构资质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或住所变更。
上述批准事项的相关情况详见附件。请相关机构于60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资质证书,上述机构应在领取资质证书时携带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第一项中的机构应在领取资质证书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岗位证书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变更手续。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上述机构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其缩印件同时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领证地点:环境保护部行政审批大厅(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联系人:张蕾
联系电话:(010)66556045
个人证书相关手续办理地点: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受理大厅(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28号院1号楼鸿炜亿家大酒店一层西侧)
联系人:周申燕
联系电话:(010)84912680
附件:批准情况
环境保护部
2014年12月20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12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