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出售三无种子 使用者请求赔偿获胜

12月22日,记者从察右后旗人民法院获悉,近日,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了察右后旗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被告某商贸公司被判赔偿原告黄某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共计人民币107240元,被判赔偿原告高某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共计人民币61280元。

据介绍,2012年5月20日许,原告黄某、高某分别以2.2元/斤、2.1元/斤的价款从被告某商贸公司购买“坝莜一号”莜麦种子7000斤、6000斤,合计价款分别为15400元、12600元。原告黄某、高某因播种“坝莜一号”莜麦,分别支出有关费用91840元、48680元。原告从被告某商贸公司购买的“坝莜一号”莜麦种子为“三无”产品,即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合格证明。该莜麦种子是从某种子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的。同年10月8日,当地工商局对被告某商贸公司罚款人民币5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销售的种子所附的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等事项。原告黄某、高某从被告某商贸公司购买的“坝莜一号”莜麦种子,没有检验合格证明和中文标明的生产厂厂名、厂址等标识,其所附的标签既没有标明生产日期,也没有标注种子的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等事项。对于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赔偿因种子系三无产品而导致亩产量减少的损失费356400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没有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申请鉴定,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故不予支持。据此,该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海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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