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开展粮食仓储设施专项调查(图)

导语·中国大田网本次专项调查是国家粮食局为落实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精神组织开展的一次全国性专项调查,调查结果对于做好粮食流通各项工作意义重大。调查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库区基本信息、仓房信息、油罐信息。

为建立粮食仓储设施保护制度,全面推进依法治粮和信息化管粮进程,河北省粮食局12月22日印发《河北省粮食仓储设施专项调查工作方案》,要求各设区市、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成立专项调查领导协调机构,实行“在地原则”,对应纳入调查范围的企(事)业单位进行全面调查,不论单位属性、不论隶属关系、不论生产经营范围,做到“有库必到、有仓必查、查必准确”。

本次专项调查是国家粮食局为落实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精神组织开展的一次全国性专项调查,调查结果对于做好粮食流通各项工作意义重大。专项调查的范围为省内规模以上从事粮食收储、加工、物流中转、特殊及其他业务的涉粮企业或事业单位。规模以上是指自有仓房容量不小于500吨、油罐罐容不小于50吨,其中从事特殊粮食业务的单位仓房容量不小于300吨。所调查的仓储设施必须是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调查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库区基本信息、仓房信息、油罐信息。

专项调查期间,省粮食局将会同中储粮北京分公司组成工作组,对辖区内的专项调查工作进行巡查指导,对重点企业的数据进行抽查、现场核实。各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将采取领导带队、实行包片责任制等方式加大督查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调查中的问题,确保专项调查工作进度和质量。

《方案》要求,调查人员不得借调查工作干扰企业正常经营活动或谋取私利,不得篡改专项调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发布、对外提供、泄露专项调查数据和企业商业秘密,对于违法违纪违规的单位和个人,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严肃处理。企业不得拒绝接受调查,不得编造虚假数据或干扰专项调查工作正常开展,违者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以及《河北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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