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标识
发表日期:2014-12-23 12:53AM 阅览次数:
草案二审稿中的一大亮点就是进一步加重了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现行法律以及在6月份提交审议的草案一审稿对于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还是仅限于经济处罚,但是今天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二审稿在提高经济处罚力度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人身处罚的规定。
据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报道,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丛斌在向会议汇报修改情况的时候说,要加重对在食品中添加药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同时,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等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增加规定拘留的处罚,将会被拘留的严重违法行为还包括:生产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副食品,经营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等。
另外,针对上海福喜工厂大量使用过期原料等类似的行为,提交审议的草案增加了规定,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等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草案还增加规定,明确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本法规定的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实施处罚。
此外,针对公众广泛关注的转基因食品的问题,草案也增加了相关的规定,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标识,同时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了解,目前国际上对于转基因标识的管理主要有4类:第一个是自愿标识,比如美国、加拿大、阿根廷等国家;第二个是定量全面强制标识,也就是对所有产品,只要其转基因成分含量超过规定的阈值就必须标识,欧盟是这样规定的,巴西同样规定超过1%的转基因含量也必须标识。
第三个是定量部分强制性标识,也就是对特定的产品,只要其转基因成分超过了阈值就必须标识,比如日本规定对豆腐、玉米、小食品、纳豆等24种产品要进行转基因标识,它的设定阈值是5%;第四个就是定性按照目标强制标识,凡是列入目录的产品,只要是含有转基因成分或者是由转基因作物加工而成的,就必须要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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