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繁杂交水稻制种生产合同文本征求意见通知

各有关会员:

协会12月7日在三亚召开了南繁制种供求双方座谈会,会上讨论了一个合同文本。根据会上讨论意见,再次修改了这个文本(草稿),公开征求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12月18日前发给:hnchunlei@163.com

中国种子协会秘书处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南繁杂交水稻制种生产合同

甲方 (即委托方):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乙方 (即受托方):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 甲方提供生产用的亲本种子数量及标准

组合

名称

数量(kg)

价格(元/公斤)

交种

时间

亲本种子质量

纯度

≥%

净度

≥%

发芽率

≥%

水份

≤%

第二条 乙方生产种子的数量及标准

组合名称

面积

(亩)

预计产量(kg)

种子质量

纯度

≥%

净度

≥%

发芽率

≥%

水份

≤%

黑粉病

≤%

穗上芽

≤%

裂颖

≤%

注:1.面积误差不得超过10%,正常生产情况下的产量不得低于预计产量的20%。2.乙方不得对外转包。

第三条 种子生产时间、生产地点、交种时间及价格

组合名称

生产时间

生产地点

交种时间

收购价格

(元/公斤)

第四条 生产种子的环境、技术要求

(一)生产位置、面积及隔离要求

制种田位置应当阳光充足,土壤肥沃,土质均匀,无检疫性病虫害,排灌条件较好。合同签订后,乙方将各组合计划生产地点、面积和平面示意图提供给甲方,经双方实地考察后确认。其中周围隔离情况要求如下:

1.

2.

3.

(二)质量监督要求

乙方全面负责制种工作,按甲方的要求保证亲本播期准确,培育壮秧,适时栽插,做好大田水肥管理和病虫草害防治等栽培管理工作,及时喷施920和赶粉,及时保质收获;在喷施920前、抽穗扬花期、蜡熟期等关键时期组织专门人员进行田间去杂及纯度验收工作,保证在扬花散粉前田间杂株率在0.2%以下,收获前的杂株率在0.1%以下。甲方有权监督制种过程的各项活动,有权要求乙方对不符合制种规程的行为进行改正。

(三)生产技术要求

1.甲方负责办理或提供《种子生产许可证》、负责提供杂交水稻组合品种审定证书,并提供完整的技术参数。因甲方未提供技术参数、技术参数不全、提供的技术参数错误或有误差的,其生产风险由甲方承担。品种播种时间和地点由甲方确定。按甲方确定的时间和地点播种造成花期严重不遇或转育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2.甲方提供制种组合的完整技术指导资料和操作规程,负责制订生产技术方案,进行相关技术培训,派技术员常驻基地,进行技术指导。

3.乙方拒不执行甲方要求的技术指导,导致花期不遇,严重减产的,自行承担所致损失。

(四)制种生产档案要求

受托方应建立制种生产档案,制种档案必须载明生产地点、生产地块环境、前茬作物、繁育材料来源、技术负责人、田间技术措施落实、田间检验等记录、当地气象记录、种子收购、加工及流向等内容。

第五条 关于种子质量问题的约定

(一)亲本种子由甲方提供,交付亲本种子之时,甲乙双方封存样品。如果双方对亲本种子质量无异议,则默认该种子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如有异议,由双方共同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双方同意以该鉴定结论作为履行合同的依据。

(二)乙方生产的种子在交种时由甲乙双方封存样品,由甲乙双方共同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其中水份、净度、发芽率、黑粉病、穗上芽、裂颖在

天内提供鉴定结论,纯度在当年度 月 日前提供鉴定结论。双方同意以该鉴定结论作为履行合同的依据。

(三)建立纯度保证机制。田间除杂工作由乙方负责,在抽穗扬花前,甲方对乙方杂交种子生产田进行田间初检,达标后出示田间检验证明;在收获前3天还要到田间进行纯度检验,检验合格后出示证明再收割。

(四)乙方负责杂交稻种的收获工作,保证生产的种子按时、保质入库。田间验收合格的种子田,收获时应单独收割、摊晒、保管,保证所生产的种子不混杂不霉变。

第六条 关于生产资金的约定

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生产资金,具体约定如下:

(一)

(二)

(三)

第七条 种子款结算与付款方式

甲方按生产进度分期向乙方支付种子生产款:乙方播种后3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生产款的30%;抽穗后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生产款的20%;种子装车当日,甲方向乙方支付生产款的30%,扣回甲方提供的亲本种子款及借款;种子经质量鉴定合格的,甲方于乙方交种一月内向乙方支付生产款的10%;纯度鉴定合格后付清余款。

第八条 包装、交货及运输方式等

(一)包装:麻袋包装或编织袋包装。包装物由 方提供。

(二)交货地点:

(三)甲方负责运输,并承担运输费用。 方负责办理产地检疫合格证。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擅自将委托生产的种子销售给其它单位或个人的,甲方有权向执法部门举报,按《种子法》相关规定查处。

(二)乙方未按合同约定面积安排生产或由于乙方原因未能在约定时间前将种子交付给甲方,必须赔偿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包括:

间接损失包括:

(三)甲方提供的亲本种存在质量问题、提供的技术指导不当、提供的生产技术参数和要求存在差误,则甲方承担全部过错责任,赔偿乙方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包括:

间接损失包括:

(四)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数量全部收购乙方生产的合格种子,甲方无故拒收或部分收购的,应按少收数量每公斤 元的标准向乙方赔偿。甲方延迟支付种子款的,应当按欠款金额的 10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五)违约方须承担由违约而产生的一切社会责任和经济损失。

第十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乙方无法履行合同时,甲方可以免除乙方部分或全部责任。但是乙方应当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48日小时内,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通知甲方。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提交当事种子行政主管部门或种子协会调解。调解不成,提交海南仲裁委员会按司法程序裁决。

第十二条 合同文本及生效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另两份在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时分别报审核、审批机关备案。

甲方 委托方(章) 乙方 受托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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