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规定粮食经营台账至少保存3年

昨日,广东省政府网站发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按照规定,成品大米要按照地市级行政区划标注水稻产地来源。粮食经营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通知要求,农业部门要会同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工作部署,抓紧对全省农田土壤、灌溉水等环境的重金属污染情况进行全面监测普查,核定广东适宜粮食种植的农田土壤环境质量分级,对已受污染的农地提出生产禁止区域的建议。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要建立并执行粮食经营台账制度,查验原料提供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采购粮食的名称、规格、数量、产地来源、生产者、供货商及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记录出厂(销售)粮食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其中成品大米标识应按照地市级行政区划标注水稻产地来源。粮食经营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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