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在新种子法即将颁布之际

从2004年的种子法颁布以来,中国种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种业发展的速度和规模前所未有,种业内的竞争、并购和整合热闹非凡,金融资本的进入也打破了种业闭关自守的传统格局。在这样的背景下,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产业内外的专家对种子法进行了讨论和修改。笔者认为,此次种子法的修改对于种子产业发展影响比较大的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确定种业科研创新机制的改革

公共科研退出商业化育种,回归其基础性和公益性,这本来是不应该成为问题的问题。但是由于制度方面的问题,这一基本定位长期没有得到落实。公共科研成为逐利机构,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利益群体,而且也妨碍了种业产业化的发展。因此,公共科研机构重新定位遇到重重阻力。这不但体现在身在其中的科研院所的人员顾虑重重,就是与农业科研相关的不同主管部门也由于认识和利益关系,也缺乏一致的声音。

但是,社会运作的效率的核心首先是制度设计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如果公共科研不能够回归公益性,就失去了公共科研的立足之本。

阻力大正说明利益的纠结已经到了“积重难返”的地步,再不纠偏势必会“病入膏肓”,正说明了重新定位的必要性和迫切性。通过立法来确定公共科研的基本功能和公益性是十分必要的。

虽然可以与预想到,在未来的拨乱反正的过程中还会遇到各种困扰和阻力,但是公共科研的公益性是不质疑和容动摇的。

第二,新品种的审定制度

这次种子法修改,将需要通过国家审定的农作物品种从28个减少为5个,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管理的思路和核心是通过制度和标准来规范产业的发展,而不是具体的产品的审批,那样会事倍功半;标准的制定则应该侧重安全性和风险性的防范。至于各个作物的品种的产量,品质、口味等内容和标准应该由市场来做选择,泰国香米受到市场追捧,不应该因为产量低而被扼杀,因为只有消费者和农民买单,产业和企业才有发展空间。

由于农业产业和种子产业随着市场的需求的发展而提速,农作物品种的审定标准也应该紧跟市场的变化而变化,甚至应该具备一定的超前性和引导性。

在实际的农业生产过程中,一个作物的产量已经不再是农作物生产的唯一的、甚至有时不是主要的追求。农民对于一个农作物在生产过程中表现的稳定性,是否适合机械化操作和品质优良性已经超过的对于产量表现的简单追求。因为稳定性能够提高抗风险的能力,适应机械化才能够满足生产的需要,只有通过高效率的生产才能够降低农民的投入和提高农民的收益,这样才能够达成实际生产中的高产,而不只是理论上的高产。

此次种子法的修改在农作物品种审定方面仍然留下的某些遗憾。但是随着产业化的发展的规范化的提升,中国的品种审定制度必将逐步过渡到品种登记和备案制度。

第三,对于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

对于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是保护企业和个人创新的积极性,是提升产业的整体创新能力最重要的一环。一个产业的能力不是依靠政府的政策性鼓励和真金白银资金的支持就可以具备。一个社会和一个产业的创新能力的建设必须具有制度上的保障,这就是知识产权的保护。

这种知识产权保护是意义在于:

以最小的社会投入,创造出最大的创新机制和有利于创新性企业发展的社会氛围

有利于调动社会资源,形成创新能力

形成制度的公平性

更有利于整个产业形成可持续发展的创新能力。

过去由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不到位,造成了全社会的公立的私企的育种千军万马的过独木桥的模仿育种的尴尬局面,这对于中国种业和农业产业缺乏实质性贡献,加大了产业的风险,助长育种者投机取巧的心理。

此次种子法的修改对于新品种权的保护有所提升,是积极的,但是还没有到国际上“UPOV” 91年版本对于农作物品种权的保护程度。要达到国际水平还有较长的路要走。

此外,农作物品种权的保护不应该仅仅是停留在纸上,更重要的执行的力度。行政执法机关的作为,执行力度,将决定新种子法的成功程度。

在过去的十年中,中国的种业处于动荡、变革和发展时期。此次种子法的修改反映了种业在过去十年产业的发展和进步。在未来的几年,中国的种业依然会经历探索、变革和快速发展历程。如何在制度设计能够更好地引导、规范、促进和适应产业的发展,将是一个永恒的课题。

影视剧导演的最高境界是戏如行云流水而不着斧凿痕迹;管理者的最高境界是设计最好的制度和法律法规而不显山露水和越俎代庖。好的制度设计对于产业促进的巨大促进作用远比对于某些企业的资金扶持效果好和可持续得多。

借此次种子法修改之际,笔者期望以这部新的种子法为契机,中国种业的规范和管理能够更具有前瞻性、公平性、普遍性和适用性,为种业的规范和快速发展加油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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