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推动确权交易 让种业科技资源及成果流动起来

今天上午,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省农业厅有关负责同志解读《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3]109号文件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长期以来,我国的种业科技资源和人才主要集中在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这次《意见》提出科技资源要向企业流动,对此,省种子管理总站副站长曲辉英做了详细介绍。

据曲站长介绍2011年,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8号)出台后,正式确立了企业的商业化育种主体地位,提出了构建以产业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基地为依托、产学研相结合、“育繁推一体化”的现代农作物种业体系的指导思想。国办109号文件又进一步明确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

种业科技资源和人才要依法向企业流动是因为随着国外种子企业的不断涌入,来自跨国种业巨头的竞争压力越来越大。当前国际育种创新主体、机制、模式发生了深刻变化,加快现代种业发展面临的形势越来越紧迫。并且也是现代农业发展和保障粮食供给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中国人的饭碗要牢牢地端在自己手中,而且我们的饭碗主要装中国粮;要下决心把民族种业搞上去,抓紧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从源头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大力推进育繁推一体化进程,推动民族种业做大做强。

为此,《意见》提出一系列针对性和操作性都很强的政策措施,促进人才、资源、技术依法有序向企业流动。可以通过推动确权交易,让种业科技资源及成果流动起来。《意见》提出公益性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利用国家拨款发明的育种材料、新品种和技术成果,可以申请品种权、专利等知识产权,可以作价到企业投资入股,也可以上市公开交易。建立种业科技成果公开交易平台和托管中心,使公共科研成果有效转化。可以通过强化合作交流,让科研人员流动起来。《意见》支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与企业开展合作研究,通过兼职、挂职、签订合同等方式,与企业开展人才合作;鼓励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科研人员到企业从事商业化育种工作;明确商业化育种成果及推广面积可以作为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支持企业建立国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院士工作站、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实施省泰山学者种业人才计划。还可以通过创新科研成果收入分配机制,把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调动起来。

此外,《意见》要求要研究确定种业科研成果机构与科研人员权益比例,并在部分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开展试点,调动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创新积极性,加快新品种培育和转化速度。 (李淼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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