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转基因商业化将近20年来,关于转基因的争议也没有停止过,每次转基因方面的一个实验或一个观点,都能一石激起千层浪。
事实上,在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问题上的众多论点,早已让公众分不清谣言和真相,而也正是公众对转基因概念的模糊和对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担忧,使得“转基因”成为一些群体利用“转基因”概念进行商业竞争谋求利益的工具。
撇开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的具体研究,转基因争论的背后,谁在利用公众的模糊意识和担忧心理浑水摸鱼?值得深究。
多数公众对于转基因食品仍抱以不信任的朦胧状态,而这也使得“转基因”成为商业竞争中的一种工具。
其中,最著名的是2010年的食用油版“诽谤门”事件:鲁花集团聘用公关公司公关总监以“转基因食品”攻击竞争对手金龙鱼。
据时代周报记者了解,2010年8月,该事件的“主角”郭成林所就职的北京赞伯与山东鲁花集团签订了“营销策划咨询协议”,鲁花集团委托北京赞伯进行鲁花坚果调和油营销整合服务,并支付180万元。北京赞伯指派项目策略总监郭成林负责该项目。
此后,郭成林与鲁花方面工作人员做了前期沟通,根据鲁花方面的介绍,提炼出鲁花的主要竞争对手金龙鱼存在转基因产品影响生育能力、采用化学浸出法提炼残留有致癌物质、摧毁中国大豆产业链等缺点,撰写了题为《金龙鱼,一条祸国殃民的鳄鱼》的文章,于2010年9月15日发表于天涯等网站论坛及其个人博客,点击率超过80万人次。
这篇名为《金龙鱼,一条祸国殃民的鳄鱼》的文章,主要指责金龙鱼“控制”全球转基因产业链、转基因大豆导致丧失生育能力、金龙鱼大豆油是化学浸出有致癌物残留。
中国农业大学教授、转基因大米专家黄昆仑认为,这是一个很明显的利用“转基因”概念实际上是谋求自身利益,而在商业竞争中败坏对手的名声的例子。
此外,除了利用公众对转基因食品安全性不信任心理进行恶意攻击,还有一些商家通过混乱标识牌,进行恶性竞争的例子。
时代周报记者调查发现,目前市场上存在对于“转基因”和“非转基因”的标识混乱的现象:市场上的食用油,如果使用的原料是“转基因”,该食用油在包装上的标识会标注得比其他字号小一些,或是标在不显眼的地方;而如果食用油的原料是“非转基因”,则会用大字体或亮颜色标在显眼的地方。
山西农业生物技术中心主任孙毅对时代周报记者表示,对于转基因食品的标识问题,各个国家规定不一样。我国农业部有规定,转基因食品进入市场需要标识,字体大小也有规定。欧洲有些国家需要标识,但美国则不需要。此外,我国的转基因食品标识由商家负责,但如果不加标识被国家相关机构检测出来则要受到相关惩罚。
据记者了解,《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中文说明;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时,食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事实上,在各种调和油原料说明中,非转基因的字号反而会很醒目。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第七条,“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醒目,并和产品的包装、标签同时设计和印制。”
转基因标识的规定是国家用来对转基因食品进行监管的,此外,这也是考虑到消费者的知情权,标识字体的大小,应该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但是,对于“非转基因”的标识,国家其实并不提倡,这是一种普通的产品,没有必要标识出来,但是一些商家为了商业利益进行的市场运作,揣摩消费者担心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消费心理,却故意将标识标得很明显。黄昆仑教授对时代周报记者说道。
一直以来业界支持转基因派和反对转基因派各自站队,然而,支持转基因派和反对转基因派背后的推动力为何?
反对转基因的群体中有一部分是为了达到自己的利益诉求而无视科学的。黄昆仑教授还表示。
今年6月,农业部批准发放三个可进口用作加工原料的转基因大豆安全证书,又掀起了一场无解的争论。
随后,黑龙江大豆协会就站出来表示,转基因与肿瘤高度相关。副秘书长王小语在媒体报道上称:“之前我们对转基因大豆的安全性持审慎态度,但看到《2012中国肿瘤登记年报》后,马上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然而,黄昆仑教授认为,王小语提出的在大豆加工分布点周围地区的人得癌症的数量增加,是没有任何依据,“实际上他并没有科学掌握,他本身不是做流行病学研究,他没有掌握第一手数据而随口在说,为了保护他自己的黑龙江的大豆产业,如果拿出科学证明会有说服力,但是拿这种方式说是不负责任的。”
相关链接:
转基因标识政策一览:
自愿标识政策
美国、加拿大、阿根廷以及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采用自愿标识政策。
强制性标识管理政策
除以上4个国家或地区外,其他国家和地区大多采用强制性标识管理政策。
美国:自愿标识政策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发布的食品标签指南,食品是否标注“转基因”由食品公司自愿决定。对于标示问题,美国国内曾争论不休,但美国最终采用自愿标示的逻辑在于,如果某一食品标签标有“非转基因食物或不含转基因成分”,其隐含的意思是这种食品优于其他食品,从而导致消费者产生歧义。法规不允许这种误导性的食品标注。
欧盟:强制性标识政策
2003年10月18日,欧盟颁布了两项有关转基因食品标识的法规,即《转基因食品及饲料条例》及《转基因生物追溯性及标识办法以及含转基因生物物质的食品及饲料产品的追溯性条例》,要求对转基因产品进行严格标示。
日本:强制性标识政策
于1999年公布了《转基因食品标识方法》,从2001年开始根据《食品卫生法》和《农林物质标准化及质量标识管理法》,对转基因农产品实行标识制度。除了农作物需要标示,在加工食品里,是转入基因或者转入基因产生的蛋白质仍然残存的食品,如豆腐、过油类食品等也需标示。
中国:强制性标识政策
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要求,凡中国生产销售的食用大豆油、花生油,必须标明原料大豆、花生是否转基因产品。卫生部《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要求,食品产品中含有转基因成分的,要在包装上标明“转基因标识”。标识的方法分为3种,以转基因大豆为例:转基因大豆在进口时应在外包装上注明“转基因大豆”;进口经加工为豆油后,应注明“转基因大豆加工品”;如果某面食的加工中使用了转基因豆油,但制成品中已检测不出转基因成分,仍要注明“本产品加工原料中含有转基因豆油,但本产品中已不含有转基因成分”。上述标识规定不仅适用于进口的转基因农产品,国产的转基因农产品也必须进行转基因标识。
文章来源:: 时代周报(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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