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平论坛综述:农业科技创新与国家粮食安全(6)

湘潭县委副书记周艳希认为,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家庭农场有利于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有效应对和解决“谁来种地”的问题;提高农业规模效益。目前,家庭农场发展处于起步阶段,主要存在概念认知仍然不够,家庭农场规模政策性规定不明确,政策优势尚不明显,要素瓶颈仍然突出等问题,建议通过积极宣传引导,形成良好导向;明确支持政策,创造良好环境;推进土地流转,夯实发展基础;加强金融服务,解决资金困难;加强经营者培训,壮大人才支撑;引入社会化服务,增强发展保障等举措,加快培育家庭农场。湖南省委党校肖万春教授提出了积极稳妥推进中国法人农场建设的政策主张,认为法人农场就是依法登记、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经济组织,法人农场的优势包括:第一,是完全按企业的模式运作,引进现代化的管理方式和技术;第二,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第三,信誉肯定较高,融资方面应该有优势;第四,能推动农业现代化过程中土地的集中经营。农业法人农场既可以由单个农户转化而来,也可以由几家农户组成,或者由农户与城市资本合作,我们要鼓励城市资本参与农业的经营。鼓励城市工商资本下乡,能够增加乡村建设的资金,但也存在许多问题。河南省息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杨刻俭在发言中认为资本下乡带来四个方面的问题:(1)紧张的人地关系难以支持土地的资本规模经营;(2)基地或公司加农户的经营方式难以带动农民增收,鼓励资本大规模下乡,将必然导致严重的生产过剩,资本往往会通过生产关系中的地位将危机转嫁给广大农民承担;(3)资本参与社会服务难以给农民带来好处,资本是要攫取利润的,鼓励资本下乡进入农民生产服务环节,就是鼓励资本瓜分有限的农业利润。因此,建议通过农民的合作,建立强大的集体经济,以实现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化、产业化及农民利益最大化。

农业经济组织的内在演变源于农业生产要素结构的变化,随着农业劳动力的边际成本逐步提高,资本对劳动力的替代就逐步加强,在劳动力成本的约束下农业的种植规模与养殖规模提高就成为农业生产要素禀赋结构变化的理性选择。而农业规模经济特别是种植业的规模经济以规模耕地使用为基础,因此,低成本的土地流转是组织农业规模经济的关键。湖南农业大学副校长曾福生教授认为,发展现代农业,建立集约化、规模化经营方式,应该立足国内确保13亿多人的口粮安全。为此,需要建立农地流转保障粮食安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该机制的建立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1)农地流转保障粮食安全的战略定位、目标和顶层设计;(2)加强对农田及其经营主体的分类管理,保障粮食种植的安全;(3)厘清主体责任,维护多元主体利益,保障粮食安全的可持续。

土地流转是权与利的重新缔约与分配,湖北文理学院副教授宋茂华博士基于不同土地流转合约各参与主体之间的利益分析,得出以下结论:(1)土地流转收益在不同主体之间合理分配是农地流转持续、稳定进行的关键。作为土地转出方的农户,考虑的是土地的收入职能,因此让农户获取与市场价格相当的土地租金收入,公平分享土地流转收益,是激励农户增加土地流转供给最有效的手段;(2)在农地流转过程中,面对工商企业、个体工商业者或村委会,农户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农户合法权益被侵害的事情时有发生;(3)村委会介入土地流转犹如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村委会为农户提供土地流转信息,引入工商企业等土地承包者,在农户和企业之间作为土地流转中介,提高了土地流转的效率;另一方面,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制衡机制,有些村委会将土地留转视作增加村集体收入的手段,截留土地流转收益,甚至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出现乡镇、村干部的寻租行为,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降低了农民土地流转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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