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申报认定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通知
关于重新申报认定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根据《重庆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开展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重新申报认定的通知》(渝农综发〔2014〕248号)要求,我区将组织对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请各符合条件的企业认真阅读文件,于11月24日前将申报资料交农委农业综合开发科,过期未报送的,视为放弃申报认定。
联系人:李老师 联系电话86016079
注:已取得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的须重新认定。
渝北区农综办
2014年11月17日
附件:《重庆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开展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重新申报认定的通知》(渝农综发〔2014〕248号)
渝农综发〔2014〕248号
重庆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关于开展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市级重点
龙头企业重新申报认定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于2014年开始实行“项目提前安排,实行年度滚动计划”,产业化项目须提前在每年3月底前上报下年度项目计划。为适应这一工作变化,便于我市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能及时申报产业化经营项目,为此将拟于2015年进行的重新审核认定的农业综合开发重点龙头企业工作提前。对符合市级农业综合开发重点龙头企业条件规定的龙头企业将进行重新申报审核确认。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在重庆辖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法人信誉良好,经营期两年以上,通过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贮藏、建立产地专业批发市场等各类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的农业生产经营企业以及各类涉农企业。
(二)申报企业经营业绩良好,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连续两年盈利,依法缴纳税金,按时支付工资和社会保障金。
(三)申报企业近两年资产负债率低于60%,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
(四)申报企业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申报前一年固定资产净值300万元以上。
(五)申报企业年销售收入:渝西地区达到1000万元以上,渝东北和渝东南地区达到500万元以上。
(六)申报企业辐射带动能力强,带动农户增收效益明显。种养殖业直接带动农户300户以上,产销各环节联系紧密,产品80%以上有定单合同;加工、流通业直接带动农户500户以上或吸纳农村劳动力100人以上,加工企业向农户采购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0%以上,流通企业涉及的农产品,80%以上来自当地农户。
(七)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农业企业,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带动能力强的新型小企业,农产品出口创汇企业,从事粮油、生猪、蔬菜、柑橘、水产、特色种养加工等经营的农业企业以及家庭农场可适当放宽标准。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企业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农综办提出申请,按市级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基本条件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申报企业要实事求是提供申报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现存在虚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
(二)使用财政资金违规违纪的企业不得申报。
(三)各区县(自治县)农综办要高度重视,按申报标准对申报企业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实地考察,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将符合条件具有市场潜力的企业向市农综办申报。
(四)申报材料按照排序要求,依次装订成册(申报材料中(三)—(八)项原件扫描制成PDF格式的电子件),一式2份,于2014年11月30日前,上报市农综办项目二处。
(五)市农综办确认后将在市农综办网上公示。
三、申报材料
(一)区县农综办的申报请示文件,申报农业综合开发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审查表和企业申报情况汇总表(报送电子文档);
(二)企业申请书;
(三)营业执照副本及税务登记证;
(四)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2012、2013年财务审计报告;加工、流通型企业由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近两年内纳税情况证明;
(五)企业所在地乡镇政府为其出具的近两年该企业带动农户数量、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的证明;与农户签订的种植养殖等农产品收购合同或协议;
(六)农业质检部门或其它法定监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近两年农产品质量安全证明;
(七)企业信用等级证明(若项目涉及银行贷款);
(八)申报企业的其它相关资料,如:QS、HACCP、GMP、GAP等,商标注册证书及获得国家、地方著名商标等,企业获得的各类荣誉证书等,如获得省(市)级以上科技成果、专利、认证等证书。
联系人:张老师 联系电话:89075079
附件:1.申报农业综合开发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基本情况审查表
2.农业综合开发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情况汇总表
重庆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2014年11月10日
抄送: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农投公司、市农科院、 市畜科院、西南大学、重庆大学、中药材研究院、三峡农科院、涪陵农科院。 |
重庆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2014年11月12日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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