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某种业有限公司因植物新品种侵权赔偿近16万元

去年,四川一水稻开发中心发现一种业公司在三亚委托当地农民私自繁育该中心拥有植物新品种权的水稻种子。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该水稻开发中心将种业公司告到法院。近日,海口中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种业公司赔偿原告水稻开发中心经济损失近16万元。据悉,这是我省首例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

海口中院审理查明,四川省内江水稻开发中心于2011年3月1日取得国家农业部授予的“内香5A”水稻种子植物新品种权。2013年初,内江水稻开发中心发现泸州某种业公司与四川籍男子刘某某,在未经该水稻开发中心许可的情况下,在三亚市藤桥镇南田农场上园村委托当地农民私自繁育20余亩“内香5A”水稻种子。

海口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如下判决:被告泸州某种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内江杂交水稻科技开发中心经济损失1586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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