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2015年农牧机产品选型鉴定通知
内农机鉴管发[2014]22号
各有关自治区境内农牧机生产企业:
经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研究同意,2015年继续对我区部分农牧机产品进行选型,现将选型鉴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产品选型鉴定范围:
1、自动化搅拌饲喂机
2、杂粮杂豆收获机
3、二氧化碳发生器
4、青贮取料机
5、畜舍围栏
6、钢屋架采暖畜舍
7、针茅草籽割收机
8、药材挖掘机
9、太阳能提水及棚舍采暖等设备。
未取得2012年和2013年选型鉴定报告的企业产品,自愿向内蒙古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申请选型鉴定;选型鉴定范围仅限于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生产企业,具体申报要求如下:
二、申报企业基本要求
1、企业应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实体,依法取得与所从事的领域相适应的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具备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和相应的售后服务能力,生产、经营活动正常;
2、企业应建立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文件;
3、企业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生产人员,人员的能力应满足相应岗位的技能要求。
4、企业应有与生产的产品和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的生产场地、生产设备。
三、申请产品选型鉴定应提交的材料
1、产品选型鉴定申请表(见附件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企业产品执行标准或产品技术条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
5、注册商标证明材料复印件(如有,加盖企业公章);
6、产品照片6寸3张彩照(要求正面、侧面、背面各一张,张贴在A4纸上,产品照片应是组装完整的产品实物照片,应能反映产品的全貌);
7、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编制规范,印刷成册,内容齐全,符合GB/T9480-2001《农林拖拉机和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 使用说明书编写规则》要求);
8、用户使用意见表。用户意见材料提供5份以上(加盖企业印章)(见附件2)。
四、申请产品选型鉴定材料报送时间
2014年11月7日至2014年11月14日
五、选型鉴定材料接收及咨询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科技项目管理科
联系电话:0471-4314387
附件:1、2014年农牧业机械产品选型鉴定申请表2、用户使用意见表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质量监督管理站
201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