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申请审定门槛大幅度提高

日期:2014年9月25日 摘自: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作物科学研究所网站

“品种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对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商业化育种新机制,发展现代种业,建设种业强国具有积极的意义。” 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品种管理处处长邹奎说。

2013年12月18日农业部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了《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农业部2013年4号令),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2001年2月26日发布并于2007年11月8日修订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同时废止。

9月16日,在第十二届全国种子双交会上,邹奎对现行《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做了具体讲解。

他提到,《办法》主要凸显了5个方面:申请审定门槛大幅度提高;品种审定与品种保护有机结合,品种审定标准更加科学有效,品种公示制度进一步完善,品种审定绿色通道成功开通。

申请审定门槛大幅度提高

记者发现,邹奎的讲解,让《办法》中的某些内容更加具体化。申请门槛大幅度提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新品种要具有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的品种名称;要完成同一生态类型区2年以上、多点品种比较试验。

邹奎强调,对于申报的植物新品种名称,应根据《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具备以下几个方面:一个品种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审定品种、保护品种和转基因品种名称要保持一致性,不得含有杂交、回交等植物遗传育种术语,以及要避免容易对品种特征特性或育种者身份等引起误解的情形,但惯用的杂交水稻品种命名除外。

“新品种要完成同一生态类型区2年以上、多点品种比较试验,强化了育种者责任,解决了试验品种不稳定、淘汰率高等问题。” 邹奎说,申请国家级和省级品种审定的新品种,同一生态类型区,稻、小麦、玉米每年分别不少于20个点和10个点,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分别不少于10个点和5个点。

值得注意的是,2015年申请审定品种应具备1年的品种比较试验结果;2016年开始,应当具备2年试验结果。

品种审定与品种保护有机结合

《办法》通过增加DUS测试和统一品种标准样品,实现了品种审定与品种保护有机结合。邹奎提到,通过DUS测试的品种,可以直接申请品种权,品种保护效率进一步提高,可以较好地解决同质化品种多、不稳定品种多等问题。

DUS测试由农业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组织实施,主要包括品种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与第二年区域试验同步,试验时间不少于两个生产周期。

统一品种标准样品则是,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申请者提供的试验种子中留取标准样品,交农业部指定机构保存。春播作物每年1月31日前,秋播作物8月31日前提交标准样品。

“统一品种标准样品,既保证了审定品种与保护品种样品的唯一性,又保证了国家与省之间、省与省之间品种标准样品的唯一性和一致性,对加强品种管理和市场监管具有重要意义。” 邹奎说。

品种审定标准更加科学有效

品种审定标准体现了改革标准制定方式、突出品种安全性、协调了产量与品质指标。

例如,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的品种审定标准,由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制定。省级主要农作物的品种审定标准,由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制定。

对品种的抗病性要求进一步提高,不仅品种整体抗性水平要求提高,而且对主产区主要病害实行一票否决制,如黄淮海夏玉米人工接种鉴定中,对于高感小斑病和茎腐病的品种一票否决。

更加注重优质专用品种选拔,规定了各作物优质专用品种审定指标。如水稻品种品质若已达到比对照品种优1、2、3个等级,每年区域试验产量可以相应地比对照品种减产≤0.0%、≤3.0%、≤5.0%,但不低于相应减产幅度试验点比例≥50%

品种审定绿色通道成功开通

《办法》第四章第二十四条规定,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的种子企业,在申请主要农作物品种国家级审定时可以开展自有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试验方案应当在播种前60日内报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确认,试验条件、标准不得低于国家级区域试验、生产试验要求,并应接受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品种试验考察。具体办法由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制定并发布。

2014年5月26日,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公布并施行国家级水稻玉米品种审定绿色通道试验指南(试行)。邹奎提到,该绿色通道仅开通国家级品种审定绿色通道,只在杂交水稻、杂交玉米两种作物上,仅针对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1亿元、农业部颁证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在程序上,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自行开展的自有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二是已通过省级审定的企业自有品种,在相邻省区市同一生态类型区的生产试验。

新增初审通过品种公示制度

初审通过的品种,将初审意见、各试点试验数据、汇总结果,在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60日。公示期满,经主任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通过审定。

对于拟退出的品种,经专业委员会初审后,在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60日。公示期满后,主任委员会审核同意退出的,由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

信息来源: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作物科学研究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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