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临泽审理两起非法经营种子案

近日,临泽县人民法院审理两起非法经营种子案,判处非法经营种子的魏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耿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经审理查明,2013年春天,两被告人在未取得玉米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与他人合作,私自与部分农户联系种植玉米种子,并签订合同约定亩保或鲜穗收购价,被告人提供技术指导。玉米种子成熟后,被告人魏某某从制种农户手中收购玉米种子鲜穗605095公斤,部分由被告人以种子出售,部分转商处理,应支付制种农户的玉米种子款1375500元(按655亩计算)已全部支付完毕;耿某某收购制种玉米鲜穗178375公斤,后由其自行转商处理,但尚未流入市场,没有产生非法所得,至2014年7月24日被告人将制种玉米种子款410262元已全部支付农户。

临泽县人民法院认为,两被告人违反法律规定,在没有取得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组织农户进行玉米种子生产,扰乱了种子生产经营秩序,非法经营数额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两被告人均在公安机关决定立案前已经向行政执法机关供述了其无证生产种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对被告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对农户的制种款积极筹资兑付,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非法生产的玉米杂交种子部分流入市场,产生了非法所得,但具体数额无法查清,可予以酌情并处罚金;耿某某非法生产的玉米杂交种子因尚未流入市场,没有产生非法所得,可不并处罚金。

综上,两被告人犯罪后自首,积极兑付农户的制种玉米款,确有悔罪表现,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可以宣告缓刑。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市场秩序,经合议庭评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做出如上判处。 (中国张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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