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基因标识案引契机或推动国标更加完善
之前71名律师联名状告“转基因标识不清”的事件,引起了轩然大波。10月30日,“金龙鱼转基因标识不清”一案首次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法院民二庭审理。原告律师邹丽惠退庭后表示:“案件进展相当顺利。”
“金龙鱼转基因标识”一案源于今年8月,昆明律师许思龙在微博上发起维权法律行动倡议。他联合70名律师,向全国多个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商家存在涉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许思龙表示:“不在乎官司的输赢,也不在乎是否被公众误解为吸引眼球,只是希望能借此引起公众对‘转基因’食品的注意,免受转基因对身体的危害。”
在转基因食品标识规范方面,我国有多部法规要求,转基因标识应做到“醒目、明显”。但是,国标的要求较低,生产商往往按照国标的最低要求来标识转基因食品,使得消费者常常在不知不觉中购买了或许他们原本并不希望购买的转基因食品。这次诉讼,对于推动国标修改、规范生产商行为和维护消费者利益将是一次契机。
原告要求生厂商重新标注
因为转基因标识不明显,福建律师邹丽惠将金龙鱼转基因食用油的生产商上海益海嘉里营销有限公司(第二被告)、泉州福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第三被告),及销售商福州金榕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第一被告)告上法庭。
“此举也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邹丽惠说。
邹丽惠在《民事起诉状》中写到:“原告于2014年8月15日前往第一被告处购买食用油……许多商家生产的食用油都在商品标签的显要位置标注了醒目的‘非转基因’标识,有的还在油瓶的瓶颈处加挂了一个‘非转基因’的特别标识,于是观察了同一商家生产的同样品牌但未标注“非转基因’标识的食用油,发现这些食用油多为转基因产品,但未像‘非转基因’产品那样,在显著位置以醒目的文字标注‘转基因’标识,只是在产品配方中标明含有转基因成分。”
邹丽惠认为,金龙鱼生产商在转基因食用油的产品标签上以不醒目的文字标注“转基因”成分,不仅刻意隐藏产品原料为转基因大豆、菜籽的事实真相,让消费者难以发现其是转基因食品从而选择购买,同时又欺骗了有关部门的检查和公众的舆论;而销售商明知涉诉转基因食用油对“转基因”标识的标注不符合规定,但仍加以采购和销售。
她要求判决“确认金龙鱼牌黄金比例食用调和油商品标签上标注的转基因标识不显著,应重新标注后方可销售。”
生产商称不存在“标识不清”
在庭审现场,金龙鱼食用调和油的生产商之一——泉州福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出示了一份《泉港区农林水局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申请的批复》。其中提到:“经审查,你公司申请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申请符合国家《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的规定,并根据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现予批准在你公司的金龙鱼、胡姬花……等产品上使用。”
该公司认为,该公司金龙鱼转基因调和油等产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存在标识不清的问题”。
对此,邹丽惠反驳:“该《批复》为该公司在诉讼过程中,针对原告向有关部门所办理的相关手续,并不能证实该公司说法。”
她还认为,目前,无论是国内还是国际,均无法判断转基因是否有害,国家为保证公众食品安全,制定了多部法规规章,对转基因生物及其制品的进口、种植、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作了严格规定,实行许可证管理;为满足公众知情权,对转基因食品标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如国务院相关文件要求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要“明显”,农业部文件要求“醒目”,“金龙鱼转基因使用油的标识并不符合相关规定。”
而作为第二被告人的福州金榕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则认为:“关于涉案产品转基因标识不显著的问题,是农业部门对转基因产品的特殊规定。我司作为销售方,判断所采购的产品是否符合上市销售的条件,只能查验该产品是否符合包装预包装标识。”
标识问题影响消费者知情权
10月30日下午,该案审判长兼主审法官吴清云表示:“目前,该案正处于初始阶段,不便透露相关事宜,将尽快出台判决结果。”
尽管这次诉讼并未有明显结论,但邹丽惠认为,这是一次带有公益色彩的诉讼。原因在于,“可能有很多消费者对什么是转基因都搞不懂,购买商品时更多的是看品牌和价格。当然因标识不醒目,误买的不少,但却没人起诉。”
而在此前,许思龙同样表示,“这个问题看上去虽小,但它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