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立法促合作社发展

本报讯(记者金慧英)日前,记者从天津市农委了解到,自10月1日起实施的《天津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条例》是我国首部旨在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标志着天津市农民合作社进入了依法发展的新阶段。

发展合作社工作是创新农村生产经营制度,建设现代都市型农业的重要内容。目前,天津市正全力推进现代都市型农业建设,在这个关键时期,出台这部促进条例,正当其时,意义重大。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俊芳说,“这部旨在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它主要涉及两个群体:一个群体是政府各个部门怎样支持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和运行;另一个群体是广大农村农民怎样用好这个条例来发展好生产,更好地致富。所以我们在审议这部法律时特别强调,一定要切合实际,一定要接地气,一定要管用、好用、实用。”据了解,《天津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条例》共有40条,其中涉及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扶持、促进的具体内容就有22条。

例如,针对天津市目前由村“两委”班子牵头,组织全体或大多数村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组建股份合作社成功试点达37家的情况,及时把农村新鲜经验融入法规。条例的第13条作了明确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组织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主要出资方式,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集约化、规模化生产经营。

结合天津市蓟县等地较多发展乡村游的实际,条例第6条将从事“农业休闲观光和乡村民俗文化旅游”的也纳入进来,规定可以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条例还鼓励农业科学研究单位和农业技术服务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科技人员等6种类型的单位和个人作为发起人来依法领办、创办。

责任高晓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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