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律打开假种子查处中的“门锁”
发表日期:2014-10-23 01:23AM 阅览次数:
河南省唐河县种业市场套牌、套包、制假现象严重。13日记者在实地采访时发现,十万斤假种子藏身于某国有种子站。该站拒不配合,门前的一把锁挡住了当地多个执法部门。
作为一个农业大国,我国专门颁布种子法,以确保种子质量,明确“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作为特殊商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又将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纳入调整范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销售假、劣种子的行为可以予以查处。但是在这两部法律中,并未赋予执法机关在调查过程中的相关行政强制措施权,如对涉嫌假劣的种子予以查封、扣押等。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由法律、法规授权的机关行使,且不得委托。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工商行政机关在接到举报后,转而向派出所求援并希望其能接手案件。但这类售假行为只有构成犯罪,公安机关才能立案查处。
面对销售假劣种子的行为,依据种子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无法查封、扣押,只能依据商标法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如果假劣种子没有使用商品包装,或者没有侵犯他人的商标权,则无法用商标法来处理。法律给执法带来的难题,还得需要法律的修正来解决,不妨在相关法律中,赋予执法部门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权,为以后查处活动打开方便之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