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其他国家怎样防治土壤污染

伴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的步伐,粗放的环境安全管理模式、无序的工业废水排放或泄漏及矿渣的堆放,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西方国家对此有深刻的教训。在防治土壤污染上,也积累了一些经验。

土壤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不合理的生产生活方式的影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经历了外来污染物对农用土壤造成污染的环境危机,出现一系列土壤污染事件,对人类生命、健康和财产造成严重损害和威胁。面对危机,世界各国纷纷通过立法等手段,防治土壤污染。

美国

上世纪70年代,著名的“拉夫运河污染事件”让美国政府及民众认识到土壤污染的巨大危害性。美政府设立超级基金治理污染场地

伊斯·吉布斯是一名家庭主妇。她5岁的大儿子患有肝病、癫痫、哮喘和免疫系统紊乱症。几年来,她大量时间都在医院病房中陪儿子度过。她一直不明白,为什么儿子小小年纪,就身染如此多的奇怪病症。

一天,她偶然从报纸上发现,自己居住的拉夫运河小区曾是一个堆满化学废料的大垃圾场,于是她开始怀疑儿子的病与此有关。与邻居的沟通让她发现,类似家庭不少,流产、死胎、新生儿畸形、成人罹患肿瘤等等,不一而足。不久,环境监测和调查结果证实了危险性化学物质确实存在,1942年到1953年,胡克化学公司在运河边倾倒了2万多吨化学物质。1978年4月,时任纽约卫生局局长前往视察时,亲眼见到曾经埋在地下的金属容器露出地面,流出又黑又稠的液体。一时间,拉夫运河成为重灾区,人人自危。拉夫运河事件引起了美国民众对土壤污染的关注,事后当地居民获公司和纽约政府赔偿30亿美元。这一事件也使得美国政府开始认识到土壤污染的巨大危害。1980年12月,时任总统卡特颁布土壤污染防治专门法《综合环境反应、赔偿与责任法》(又称《超级基金法》),填补了美国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空白,同时创设了“超级基金”,首次用联邦资金保障在无法确定责任主体或责任主体无力承担污染场地治理费用时的土壤污染治理。拉夫运河事件不仅推动了美国在土壤污染立法方面的进步,也唤醒了国际社会对看不见的土壤污染的认识。

《超级基金法》中还首次提出了“棕色地块”这一概念。棕色地块一般位于城区升值空间大的区域,有许多废弃而需拆除的建筑以及需治理修复的土壤。棕色地块普遍产生于城镇化进程中,是经济重心转移或投资环境转换的结果,对环境与健康构成直接威胁。

2002年1月,美国修正《超级基金法》,严格明确土壤污染治理责任,强调棕色地块的再开发与再利用须严格程序,必须进行包括土壤污染调查、治理修复计划与计划的执行、土地再利用等程序。同时,该法案还明确规定了土壤污染信息管理以及公众参与等一系列配套制度体系,让土壤污染及治理信息更加透明。

英国

政府数据显示,英国有近30万公顷土地受污染,政府鼓励开发商在增值空间大的城区污染地块上的商业开发

作为工业革命的发源地,英国蓬勃的工业发展不仅带来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时也造成了严重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问题。英国政府曾在1990年《环境保护法》中要求地方政府必须准备一个污染土壤的公众登记名册,然而由于会对财产带来不良影响,该规定并未得到切实执行。直至1995年英国《环境法》将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引入环境法规范后,英国的土壤污染防治制度才得以确立。该法规的制定最主要目的是解决历史遗留的污染土壤问题,着力于提高这些土壤的利用能力并降低其对公众带来损害的可能性,通过确定问题、评估风险、决定合力赔偿、评价成本和确定付费人等,追溯过去并防患未然。

目前,英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主要由地方政府管理,地下水污染防治由地方环保部门负责,而特殊场地如核辐射污染地块,主要由环保部门负责监管。英国从1992年开始研究污染土壤对人体健康与水环境的影响,建立了污染土壤暴露风险评估导则,并在2009年完善基于风险的污染地块管理框架体系。2005年,英国专家率先提出了污染地块可持续修复管理框架。

英国环境、运输和区域部在2000年提交的报告中统计,英国有近30万公顷土壤受污染,污染物主要是原油、焦油、重金属和有机物等。近年来,随着未被污染的绿色地块急剧减少,英国政府通过税收优惠,鼓励开发商在增值空间大的城区污染地块上进行商业开发。2012年伦敦奥运会的奥运公园场址就位于伦敦东部的老工业基地,土壤与地下水污染严重。借奥运之机对土壤污染治理,不仅推动了老工业基地的经济发展,还解决了贫困地区的就业问题。(图③和图④分别为伦敦2012年奥运会场馆修复后与修复中场景。)

土壤污染治理过程中也需要对周边居民采取严格保护措施。英国北安普顿考比市的钢厂在1980年倒闭,之后的拆迁与治理花费了15年时间,然而由于防范意识较差,在土壤修复过程中引起第二次污染,周边敏感人群,尤其是孕妇,长期吸入大量含污染物的粉尘,导致19名畸形婴儿诞生,为此政府支付了巨额赔偿。

德国

本世纪初,德国境内高达12.8万公顷土壤受污染。政府在防治过程中强调循环思想,认为预防与修复同等重要。在费用上,原则上“谁污染谁付费”

德国工业化历史久远,企业经年累月合法或不合法的废弃物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使土壤污染问题十分突出。据统计,截至2002年,德国境内高达12.8万公顷土壤受污染,严重阻碍了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并增加了投资风险。德国在土壤污染防治过程中,注重土壤保护立法,不仅对污染场地的治理和修复做出规定,还强调土壤利用中的循环思想,认为土壤污染预防性条款与修复性规定同等重要。然而,为减少土壤污染,德国还对土地转型利用实行总量控制,重视土地重复使用。

目前德国环保部门与农业部门共在全国设立800多个监测点,根据土地用途对土壤进行监测,描述土壤的生物、物理、化学特性及有害物质含量,随时了解土壤特性变化,以评估治理措施是否有效。同时,对全国有污染嫌疑的土壤进行排查和风险评估,对重点污染土壤制定治理与技术修复方案并实施。政府还建立起污染土壤数据库,政府相关部门与建筑公司都可以使用这个数据库,以便进行动态管理。

在土壤修复上,德国秉承保护土壤特殊功能理念。根据这一理念,德国现有需要治理的土壤中,只有10%需要进行技术改造。通过精密计算,德国设计了一套指标评估土壤风险:绿线以上,主要是预防土壤恶化;黄线以上,发出警告;红线以上,必须进行清理。具体治理上,主要采取措施有三:净化污染源,如把污染土壤挖出来处理;隔离封闭,如固封污染物,以免污染地下水或空气;保护与限制,如限制人群接近污染源等。通常情况下,三种措施会综合应用。

面对土壤修复的高额费用,德国实行“谁污染谁付费”原则。无主土地,先由政府垫钱修复,然后调查污染到底由谁造成,最终确定由谁来治理或付费。如果企业拒绝清除自己造成的污染,监管部门会开出罚单,交由法院执行。企业此时要么选择自己清理,要么接受当局指定的公司代为清理。如果污染企业无力治理,即使向政府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仍要承担10%的费用。对历史遗留下来的污染场地治理,德国政府还会给予补贴。

荷兰

设立土壤修复目标值与干预值,90%的受污染土壤纳入可持续管理,土壤污染修复技术日趋成熟

荷兰是欧盟成员国中最早就土壤保护进行立法的国家之一,于1970年就着手起草了《土壤保护法》,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建立了土壤可持续环境管理框架体系,完善了土壤环境管理的法律及相关标准,完成全国土壤污染调查并向社会公众开放土壤污染场地数据管理系统和土壤修复决策工具箱,为企业修复土壤提供技术支持。政府还设立了土壤修复目标值和干预值。目标值表示低于或处于这个水平的土壤具备人类、植物和动物生命所需的全部功能特征,土壤质量是可持续的。干预值表示超过这个水平的土壤,其具备的人类、植物和动物生命所需的功能特征已经被严重破坏或受到严重威胁,必须接受强制干预。荷兰所有受污染的土壤中,90%的土壤纳入了可持续管理。荷兰制定的土壤干预值实用性强,在欧洲影响极大,早期英国、法国、德国、比利时等国家的土壤治理都采用了荷兰干预值作为评估标准或者修复目标。

国土面积仅有4.5万平方公里的荷兰每年要花费4亿欧元用于近2000个污染场地的治理,其土壤污染修复技术也日趋成熟,目前主要分为原位修复和异位修复两大类。原位修复是指在不挖土、运土情况下,或采用直流电对重金属等污染物进行提取和处理,或采用交流电来加热土壤和地下水,增强土壤菌活力,使难溶污染物迅速溶解或汽化,或通过向被污染土壤内层注入强氧化剂,使有机污染物与强氧化剂接触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水、二氧化碳等无毒无害物质,直接修复受污染的土壤。这些方法适用于建筑物下方、人口密集地、医院等敏感区域等特殊场所。

异位修复是将受污染土壤挖出后转移至临时场所,用热处理、清洗、生物处理、固化处理和填埋等化学和物理方法进行治理,可应用到任何土壤类型。荷兰不提倡填埋处理,填埋处理只适用于处理成本高、技术上难以处理的土壤,而且还要征收每吨17欧元的税。因此,荷兰土壤修复更多的是采用热脱附、清洗等处理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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