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1日 海量专利待转化 三部委放开转让审批求解
为了进一步鼓励科研创新,中国已经明确新规首次原来要上交财政重新分配的科研成果处置收益全部归科研单位全部留存,有望促进解决大量专利“睡觉”的难题。
首次赋予单位全部收益自主权
尽管中国的年度专利申请总数已经全球第一,但多年来中国的科技成果转化率令人担忧。
根据国家科技部的一项研究数据,我国每年有省部级以上的科研成果3万多项,但能大面积推广产生规模效益的仅占10%~15%;每年专利技术7万多项,但实施率仅为10%;远低于发到国家的水平。
问题症结在于,科研成果转化渠道持续不畅。一方面国家低于科研成果处置设定了层层审批程序减慢了转化效率,一方面对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激励机制不足,降低了单位和个人转化的动力。
在最近的议论改革试点中,中国曾经简化了科技成果处置的审批程序,但仍绕不过审批这关。
比如,改革试点中曾将原来处置科技成果价值在800万元以下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财政部备案的,改为由单位自主处置、报财政部备案;但800万元以上的,仍按原程序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同时,将原来处置收益全部上缴中央国库的要求,改为分段按比例留归单位、其余部分上缴中央国库。
上海天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祝波善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从政府主管部门的角度来讲,希望能够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审批越来越规范。但以往的政策大都是从如何规范和加强审批的角度提出;而实际上,科技成果应当是有别于其他国有资产的一种特殊的资产,不是简单的一次性买卖,还有维护和再开发的问题,如果按照大多数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来执行,结果就是“越管越死”。
但从实际情况来看也是如此。三部委在解读以往改革历程时也承认,试点政策虽有一定成效,但仍存在激励不足、通过拆分科技成果方式规避审批和收益上缴义务等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日前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科技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了《关于开展深化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做出了四大调整。
一是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的分配权利授予单位,有关部门不再审批;二是建立利益共享机制,要求单位的收入分配和股权激励方案要明确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院系(所)以及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技术转移机构等相关方的收入或股权奖励比例;三是对发明人、共同发明人等在科技成果完成和转移转化中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比例;四是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用于奖励人员的股权超过入股时作价金额50%的,按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有关规定,由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祝波善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这一政策的出台,对于科技成果转化来说,可谓是“大手笔”。政策出台的大背景还是国家不断强调的推动科技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从某种程度上能够解决专利“睡觉”的问题,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
实际操作仍存难点
与此同时,祝波善还表示,在政策的实施中或许会遇到一些技术层面的难题。
首先是收益的归属问题。“利益享有人有时候是模糊的。科研成果往往是一个团队,有的成果出来,可能是过去多少年的积累,最后由团队的这些人变现,成果的发明人或权属鉴定或许会遇上技术上难题。”祝波善说。
除此之外,把权利放给单位,那么单位如何制定相应的规则?祝波善认为,比如科研成果需要用到科研设备等其他一些有形资产,这些有形资产在成果转化中又当如何安排,这也是一大考验。
“但这些都是技术层面的问题,可以解决,总之政策的出台能够有效的解决科技成果转化率的问题。”祝波善强调说。
除了取消审批权之外,三部委此次还计划解决科研成果融资难题。
以往, “融资难”也是科技成果转化长期面临的难题。比如,农业科技的成果转化,有社会效应却在经济效应上不足,并非所有企业都愿意去投资。再比如,一些高精尖的科技成果,转化的风险大,社会市场化资本很难容到资金。
“有时候市场机制不能协调资本进行投资,需要国家公益性资金做支持。”祝波善告诉本报记者。
财政部部长助理余蔚平在近期的讲话中曾指出,“融资难、融资贵”是反映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以往财政在这方面作用的发挥确实比较有限。而引导基金的设立启动,恰恰可以补上这个短板。
根据余蔚平的介绍,中央财政投入作为“母基金”,通过综合运用创业投资子基金、贷款风险补偿和绩效奖励等方式,带动金融资本、民间资本、地方政府和其他投资者的投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杠杆作用,未来有望形成全社会共同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利局面。(转自:一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