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局关于开展国家临时存储油库存专项检查通知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来源: 粮食局网站

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省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根据《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国家临时存储油库存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粮检〔2014〕215号)中关于对库存油脂质量与食品安全情况进行检查的有关要求,为做好2014年重点省份临时存储油库存质量检查工作,现就扦样与检验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扦样与送样

(一)扦样计划与组织实施

计划扦取样品总数120份,分省扦样计划见附件。

扦样工作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委托所在省的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承担。

(二)扦样范围

库存现有的国家临时存储菜籽油。

(三)扦样与转送要求

1.扦样时应兼顾油脂的批次和储存条件,每个油罐按照规定的扦样规程扦取一份样品(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被检查企业留存,另二份送承检机构检验和备检),并准确记录所扦油罐储油量、入罐时间、罐号等有关信息。对单罐储存量50吨以下的以及动态储存的油脂,原则上不安排扦样。承储库点应选派专人配合做好扦样工作。

2.扦取的样品统一集并到所在省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经编号登统后,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安排专人专车,将样品于11月10日前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样品在转送过程中,应采取隔热保温、防破损、防遗失等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发生质量变化。

3.扦样、送样及样品接收等其他要求请参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开展全国食用植物油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1〕32号)附件3质量检查方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检验与结果报送

检验主要采取集中检验方式进行,委托湖北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承担检验任务。

(一)检验项目

色泽、气味滋味、水分及挥发物、不溶性杂质、酸值、过氧化值、溶剂残留量、黄曲霉毒素B1以及油脂真实性检验等项目。

(二)检验方法与结果判定

色泽、气味滋味、水分及挥发物、不溶性杂质、酸值、过氧化值、溶剂残留量按照《菜籽油》(GB1536-2004)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和判定。

黄曲霉毒素B1按照《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2716-2005)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和判定。

油脂真实性检验和判定按照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食用植物油库存检查中油脂真实性检验和判定的函》(质检办便函〔2011〕15号)的有关要求执行。

(三)结果报送

承检机构应于2014年11月20日前完成检验工作,并将检验结果及分析报告直接报送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同时通报送检省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格式按国粮检〔2011〕32号文件附件3的有关规定执行。电子文档通过当地军粮普通密码系统传送,传送途径为“各地资料”——“质检中心”。

三、工作要求

(一)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做好扦样的组织协调工作,按时完成扦样计划;要加强对扦样人员的技术培训,确保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要强化安全生产意识,严格遵守扦样程序和纪律,确保人身安全,加强廉洁自律。

(二)承检机构要做好样品接收、登记、保存和检验场地、仪器设备、药剂准备等工作,组织检验人员进行技术比对;对临界和超标样品要认真复核,确保检验数据准确、可靠。

(三)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地方负责制原则,督促承储企业依法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对质量指标超标的样品,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对酸值、过氧化值、溶剂残留量、黄曲霉毒素B1等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样品,要督促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加强监管,防止流入消费市场。

四、费用

扦样、样品转送和检验费用由我局按统一标准、实际扦样和检验样品数量,对扦样和检验机构给予适当补助。

附件:2014年重点省份临时存储油库存质量与食品安全检查样品安排方案(略)

国家粮食局

201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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