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广告出新规 不得以科研单位等名义推荐

经过半年的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8月25日,广告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此次草案首次新增种子广告准则,对种子广告的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

广告法修订草案地第二十五条规定, 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关于品种名称、生产性能、生长量或者产量、品质、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适宜种植或者养殖的范围和条件等方面的表述应当真实、清楚、明白。依法需要审定的品种广告应当与审定公告的内容一致。
上述品种的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作科学上无法验证的断言的;对经济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或者作保证性承诺的;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作推荐或者证明的。

此外,草案还补充、完善了农药、兽药广告准则,增加了饲料、饲料添加剂广告准则和种蓄禽、水产苗、种养殖广告准则。修订后的草案规定,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不得含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作推荐、证明;不得说明有效率;不得含有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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