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市场乱象丛生 归根结底都是利益作祟

经济日报, 2012-04-10, 作者:黄俊毅

种子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农民一年的收成。春播时节,记者在田间采访中发现,如今种田,选种子还真麻烦。

品种多市场乱

4月4日,孙成礼从街上买回3个品种共180斤玉米种子,准备给自家30亩地播种。“现在玉米品种太多了,每年还新出不少,可这收成一年好一年坏,俺们只好多选几种。”他说。孙成礼是吉林省蛟河市河南街碾子沟村人。据他讲,全村400多亩地,每年玉米品种大概有几十个。

“种子太乱了,光杂交水稻就有上百个。卖种子的都说好,我们搞不清哪个好,买种子就像赌博。”湖北省仙桃市湖场镇潭湖村农民冯金平说。冯金平有责任田7亩,另外帮两个弟弟种了10亩。

据记者了解,在南方水稻产区,一个县水稻品种一两百个甚至三四百个,属于普遍现象。安徽省霍邱县农委主任张敏昌告诉记者,整治前,霍邱杂交水稻品种多达368个。

“种子市场从来没有像现在这么乱!种子生产商很多,品种又多又杂。我们卖种子的都晕头转向,更不用说种田的农民了。”种子零售商徐红星说。徐红星在湖北省蕲春县刘河镇开了一家小店,卖了近10年的种子。在刘河镇街上,像徐红星这样卖种子的商店有20多个。其实,一条街上20多个种子店并不算多。记者在吉林省榆树县工农大街上看到,有200多家种子销售网点在散发传单,招揽生意。

从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记者了解到,国内种子生产企业多达8700家,“杂、多、乱、小、散”,综合实力差,总销售额还不及国外一个大品牌企业。

由于“杂、多、乱、小、散”,市场竞争激烈,只好相互杀价。徐红星告诉记者,他经销的几十个杂交水稻品种,最多的一年只能卖2000斤。“基本上一斤种子就赚一到三元钱,有的甚至不赚钱。”

《种子法》2004年修订后,把种子审定、推广和经营许可权,明确到省级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经销商只需通过省级审定,就可在全省任何地方推广种子,但基层主管和监管部门无法有效维护种子经营秩序,加之种子经销门槛过低,导致种子经销网点多,推广品种杂。

“修改后的种子法有利于打破垄断,加快良种的推广。最近7年,良种推广速度比过去30年都快。”湖北省蕲春县农技中心主任钱太平说。

根子都在利益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种子品种实际上并没有那么多。之所以多得让人眼花缭乱,一是因为仿冒,二是因为同种异名。

一位在长江流域经销种子多年的经销商告诉记者,套购、仿冒在业内普遍存在。种子是真的,品质也不错,只不过是仿冒的。比如,一家公司开发的某个品种,产量高,米质优,抗倒伏,耐高温,耐干旱,农民很欢迎,销售很好,那么,就会有很多其他公司大量套购,换上自己的包装袋,改个名字,推向市场。

他说,行业内的人都知道,很多种子虽然生产商不同,名字也不同,但都来自同一亲本,其实是一个品种。他的这个说法也得到了专家的证实。安徽省农科院水稻研究所专家张效忠告诉记者,目前大部分杂交水稻组合,都是由野败型或与野败型类似的不育系配出的。从表面上看,我国杂交水稻品种很多,但同质化非常严重,遗传背景单一。

种子市场乱象丛生,也因为大量未经审定的种子“合法”流入市场。一位乡农技推广中心主任告诉记者,目前市场上的“两杂”(杂交水稻、杂交玉米)种子,大约有一半是没经过审定的。种子法规定,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没经过审定,怎么能销售呢?事实上,只要在县级“农业行政执法大队”、“种子管理局”登记,以“示范用种”的名义就可以进行销售了。

无论是套购仿冒、同质竞争,还是“示范用种”变相销售,归根结底,都是利益在作祟。

要靠认真执法

“以前一个县就几个品种,虽然产量没现在高,但是肯定不会有假种子。现在品种多了,假的也多了。”河北省赵县南柏舍镇徐家寨村村民李素敏说。李素敏种了180亩地,为保险起见,每年下种前,他都要先抽出上百粒麦种做试验,发芽率、苗情没问题才敢播。

湖北农民的办法是先赊欠,秋收后结账,如果是假种子就不给钱。冯金平告诉记者,有一次早稻育秧,发芽率只有六七成,种子商就给他补了四成种子。赊销办法虽然比较保险,却难保障农时。一位基层农技员告诉记者,去年有个种粮大户,因为种子不适合本地气候,200多亩早稻晚熟半个月,以致错过晚稻插秧季节,下半年只好抛荒。

“品种太多太杂,不仅大大增加了农技服务难度,也不利于标准化育秧、机器插秧。”湖北省蕲春县赤东镇农技服务中心主任徐志进说。

是否一个县只确定一两个品种好呢?这样也不行。众所周知,遗传性单一不利于抗病。单一品种易导致疫病大面积流行,威胁粮食安全。1984年,我国发生稻瘟病大流行,就是因为大面积种植野败型杂交水稻籼优2号。

这也意味着,当前我国种子名字众多而遗传背景单一,酝酿着极大的风险。在种子审定时,不能只以抗性、产量等指标定品种,必须加入DNA指标。

3月14日,农业部发布《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要求一个农业植物品种,无论是申请农作物品种审定、植物新品种保护,还是进行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或是直接进入生产、销售环节,始终只能使用同一名称。

治理种子市场乱局,有法可依固然重要,认真执法仍不可或缺。早在2001年4月12日,农业部就印发《关于种子审定及试验、示范、推广与经营行为界定问题的复函》,明确指出“以‘示范用种’的名义销售种子的,应当认定为经营、推广行为”。如今10年过去,未经审定的种子,以“示范用种”名义销售,在基层仍普遍存在。

记者在春耕采访中了解到,安徽省霍邱县经过努力,将稻种从368个优选到10个。相信随着农业部《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4月15日正式施行,当前种子“一品多名”、“一名多品”的局面,能够逐步扭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