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下达2014年省级财政种业发展专项资金
黔财农〔2014〕145号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农委
关于下达2014年省级财政种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农委,相关省直管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牧、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省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提高我省种子企业竞争能力和供种保障能力,改善基层种子管理机构基础设施,推进我省现代农作物种业持续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下达2014年贵州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专项资金1000万元(具体分配见附表),请列入201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106“技术推广”,并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改善我省良种繁育基地基础设施和种子生产条件,改善基层种子管理部门基础设施,提高我省种子企业竞争能力和供种保障能力。
二、各级财政、农业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项目资金管理,设立专账,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和挪作他用。
三、采取先建后补方式实施的项目,须由项目承担单位先行垫付资金建设,项目建设完成经验收合格后及时兑现补助资金,项目未通过验收之前,一律不得预拨项目资金。(详见附件2)
四、各项目实施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项目建设痕迹管理。项目建设涉及政府采购管理要求的,遵照属地管理原则,按相关程序办理,涉及直补农户的,要严格按照相关公示程序进行补贴公示。要明确专人加强项目财务资料、档案资料管理,确保资料的真实性、严肃性及合规性。
五、原则上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省级组织验收,50万元以下的委托市(州)或县(市、区)验收,省级抽验。省级验收时,县级以上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是项目验收的前置条件,验收合格的省级下达兑现奖补资金文件,及时拨付项目资金。未通过省级验收并在规定时间内经整改仍然达不到验收标准的,不予兑现奖补资金并列入黑名单,同时停止该县相关项目安排,直至整改完毕通过相关部门认可为止。
六、相关市(州)、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为项目建设的直接监管部门,要搞好项目建设的指导、监督和督查,保障项目实施工作顺利开展。
七、各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资金使用范围,认真制定实施方案,抓紧实施,切实发挥好资金的使用效益。
附件:
201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