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关于关注当前稻田病害引发种植纠纷的紧急通知
鄂种管(2014)45号
关于关注当前稻田病害引发种植纠纷的紧急通知
各市、州、县种子管理局(站):
今年“盛夏不热,晚秋不凉,降雨增多”的气候条件有利于稻瘟病、稻曲病等水稻穗期病害的发生。8月份以来,我局已陆续接到襄阳、随州、荆门等地反映当地部分田块稻瘟病发生较重,有的已引发了田间种植纠纷。为及时掌握情况,密切关注稻田长势,预防和合理处置纠纷,现就有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当前正值我省中稻产量形成的关键时期,各级种子管理机构要充分认识到防范稻田病害,防止种植纠纷工作的重要性,要统一思想,从确保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的高度,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病虫害防控工作的同时,要成立纠纷调查和调处工作专班,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及时妥善处理农民投诉,确保农民利益和农村社会稳定。
二、密切关注稻田动态
各级种子管理机构要迅速行动起来,组织专班,固定专人,密切关注大田水稻生育进程,关注病虫预报预警信息,一旦发现稻田病害,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情况,力争早发现、早防治,把病虫危害控制在最低程度,尽可能减少病虫害造成的损失。
三、及时受理调查
水稻病害不是种子质量问题,但其发生具有暴发性、流行性和多变性的特点,尤其是穗颈稻瘟极易造成减产甚至绝收。农民利益无小事。一旦出现稻田种植纠纷,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时受理,迅速开展调查。
一是及时受理。要积极受理纠纷投诉,耐心询问相关情况和诉求,详细讲解解决问题的渠道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引导农民依法维权。严禁将矛盾上交,甚至引导农民上访。
二是耐心解释。无论什么原因,当地种子管理机构都要在第一时间派人到现场查实情况,耐心细致地向投诉者提供法律咨询、技术服务和解释工作,争取农民的理解和支持,稳定农民情绪。
三是要认真调查。对反映因种子因素引起纠纷并申请鉴定的,各地要严格依照《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农业部第28号令)的规定,遴选专家,组织鉴定,依法维护纠纷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调处维稳
要依法组织种子纠纷调处工作。对纠纷的处理要及时,不能拖、不能等,要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经鉴定确实属于种子质量原因造成减产的,要按照《种子法》第41条的规定,由当地的出售者先行赔偿,再向其他经营者或生产者追偿。不是种子因素引起的,也要组织协商调解工作,并做好解释、告知和记录工作;对减产严重的纠纷,要及时报告当地农业部门,并通过农业部门报告政府,争取政府领导的理解和支持,争取从民政救济、水稻保险和企业补偿等方面做工作,最大限度地稳定农民情绪,杜绝因种子问题造成群体上访事件。
五、依法严肃查处
田间种植纠纷处置过程中,发现涉嫌种子违法行为的,要及时调查、取证,追根溯源;违法行为一经证实,要坚决依法查处;对触犯刑法的,要及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维护农村稳定。
湖北省种子管理局
201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