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14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我部考核,农业部全国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等9个农作物种子检验机构具备对外开展农作物种子检验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批准为合格种子检验机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合格证书》,准许在批准的种子检验项目范围内使用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合格标志;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具备品种真实性检测能力,批准增加相应检验项目,同意变更其种子检验机构合格证书的相关内容。

特此公告

农业部

2014年8月19日 附件
(亦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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