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报:对偷售转基因食品行为法律应勇于亮剑

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日前表示,对个别公司或个人违规种植、销售转基因作物的,农业部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此前,有媒体对湖北部分地区非法销售转基因稻种作了报道。报道播出后,农业部第一时间责成湖北省农业厅依法迅速核查,严肃处理,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回应社会关注。

虽说,转基因大米从未在中国获准进行商业化种植,也不允许在市场上销售流通。但央视记者近日在武汉市一家大型超市,随机购买了5种大米。经检测后发现,这5种大米中,有3种含转基因成分:BT63,而这也是欧盟预警系统中显示的转基因成分类型。报道称,湖南、湖北、安徽、福建一带的米,基本上大部分都被转基因“污染”掉了。因为市场上大米来源众多,尽管有检测环节,企业也是防不胜防。

关于转基因,现实情况是,种植偷偷摸摸、试验遮遮掩掩、标识羞羞答答。就拿标识来说,所有非转基因的食用油,厂家普遍在标签上以各种抢眼方式标出,但对转基因的标注,却只有在侧面配料表中仔细查找才能看到,而且标识“能印多小印多小,能不印就不印”。“不管是转基因技术实验、转基因作物种植还是转基因食品标识,都经常与‘秘密’‘隐蔽’等词密切相关,仿佛涉及转基因技术的都成了‘地下工作’,使本来就模棱两可、莫衷一是的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化。

迄今为止,我国政府从没有批准任何一种转基因大米的商业化种植,也没有批准转基因大米的进口,这也就意味着,市场上出现的转基因大米及其制品都是非法的。随着央视对“转基因大米”事件的报道,“转基因”再一次成为社会公众聚焦的话题。虽说是旧话重提,却格外被关注。“转基因”对于消费者依旧是云里雾里、不甚了解,“转基因食品”也都是羞羞涩涩、不肯大大方方面世。人们一日三餐不可不吃五谷杂粮,转基因食品几乎涉及到人们杂粮主食的每一个品种,人们对于转基因食品以及由此引出的食品安全相关的隐患,却是愈加感到无奈和无助。

众所周知,知情权是消费者的一项重要权利,有知情权才有选择权。无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是《食品安全法》,皆明确赋予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而在偷售转基因食品的违法活动中,让人匪夷所思的是,除了明显受到欺骗的消费者以外,流通商称是被批发商坑了,批发商说自己是收购商的受害者,收购商骂农民们是骗子,农民们诉苦遭受了种子商家的蒙骗,种子商家又讲自己进货时被批发商给骗了,批发商却嚷嚷种业公司才是坏蛋,种业公司喊冤:我们是清白的……这中间到底有多少人是清白无辜?又有多少人在知法犯法?那些口口声声说自己“无辜”的人,其实大多都经不起细究。

应该说,对消费者来说,知情权是消费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它是消费者决定购买某种商品、接受某项服务的前提。与这些权利相对应的就是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告知义务。否则,就是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一方面,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堪比商业欺诈,隐瞒往往与欺诈相生相伴,隐瞒转基因的身份等于冒充非转基因,是对消费者赤裸裸的欺诈。另一方面,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不单止应负上民事责任,还应负上刑事责任。尤其是发生在食品安全领域,其深远的负面影响不可估量,它伤害了普通百姓最基本的安全感和社会信任的基础。为了打消大众疑虑,政府部门有责任在信息透明上更下功夫,在制度建设上更趋规范、健全,在监管上更严格、有效,在与民意互动方面更用力、用心。同时,对于偷售转基因食品的违法行为,法律更应该勇于亮剑,绝不可姑息养奸。

(作者系江苏省连云港市司法局经济法制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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