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国家临时存储粮食(饲料、工业酒精、燃料乙醇生产专用小麦)定向邀标竞价销售交易细则》的通知

各市场、各交易客户:

为进一步做好真菌毒素超标小麦竞价销售结算工作,经国家有关部门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从2014年8月1日起《国家临时存储粮食(饲料、工业酒精、燃料乙醇生产专用小麦)定向邀标竞价销售交易细则》第三十八条修改为:中储粮分公司要在每批粮食成交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交易市场提供成交粮食的入库成本。交易市场要在收到入库成本3个工作日内将成交价格低于库存成本的具体情况以传真(并加盖公章)形式通知中储粮总公司。中储粮总公司每周定期向中央财政申请预拨价差亏损资金,并在《验收确认单》签署5个工作日内,将价差亏损资金拨付出卖人承储库归还农发行贷款。粮食销售的竞价成交价扣除交易市场向卖方收取的交易手续费后,高于或等于粮食入库成本的,交易市场在《验收确认单》签署5个工作日内,按粮食入库成本,将货款资金拨付至出卖人承储库在农发行开立的有关账户,归还贷款;粮食销售的竞价成交价等于或低于粮食入库成本的,按粮食销售的竞价成交价将货款资金全额拨付至出卖人承储库在农发行开立的有关账户,归还贷款。盈亏情况由交易市场按月报中储粮总公司(当月结余款同时全额划转至中储粮总公司),由中储粮总公司和中央财政结算盈亏。

安徽粮食批发交易市场
合肥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2014年7月24日

(国家粮油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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