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发布 开发新技术最高补助500万元
6月19日上午,湖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下称《细则》)新闻发布会,在鄂企业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方式承接科技成果并形成新产品,最高可获500万补贴,中介服务机构在省内转化本省高校院所的科技成果,最高可获50万补贴。
《细则》主要内容为六个方面:建立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工作体系、大力扶持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机构发展、着力引导社会资本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创新创业、鼓励在鄂企业承接转化本省科技成果、省级科技鼓励向成果转化倾斜。
将重点培育100家中介机构
湖北省科技厅副厅长彭泉介绍说,没有活跃的中介机构,就没有繁荣的技术市场。我省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机构种类不多,“成规模”的技术中介机构基本没有,“小作坊”式的技术中介机构没有形成品牌效应。《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将重点培育100家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机构,每年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对受托组织承担本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任务的中介机构,省科技厅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对经认定登记的年技术合同成交额达2000万元以上且促成不低于5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机构,最高补贴50万元。
开发新技术最高补助500万
我省企业开发新技术,形成产品后,单项补贴最高500万元。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方式承接本省科技成果,自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年度之后起两年内,按成果所形成的新产品累计销售收入2%的比例给予后补助,单项补贴上限为500万元。
此外,《细则》还明确了高校、院所研发团队进行科技成果转化获取收益的法律政策界限。发布会上,湖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龚举文介绍说,只要符合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并符合有关协议的,不属于贪污、私分、侵占、挪用行为,检察机关不应当以犯罪论处。
研发团队是最大利益获得者
《细则》明确规定“荣誉权归高校院所,知识产权归研发团队”的科技成果转化权益分配原则,授予研发团队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并鼓励研发团队负责人为实施成果转化发起成立公司。鉴于高校院所的公益属性,科技成果研发过程中的财政性资金投入作为费用支出由高校院所支,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的收入扣除资产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后的陷阱收益,其70%-99%归研发团队;作价入股形式形成的股权,高校院所以荣誉权参股,其股权占作价入股形成的股权的5%,其余95%的股权归研发团队。与目前其他省份出台的政策相比,我省研发团队的分配比例最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