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国家临时存储菜籽(油)收购工作通知

关于切实做好2014年国家临时存储菜籽(油)收购工作的通知

国粮调〔2014〕104号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内蒙古、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和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财政厅(局)、物价局、农发行相关省级分行:

为保护农民利益,保证食用油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促进食用油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由中储粮总公司在油菜籽主产区收购部分油菜籽委托加工后转入国家临时存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购区域

这次国家临时存储油菜籽收购总量暂按500万吨(折菜籽油166.7万吨左右)掌握,收购总量如不能满足实际收购需要,国家有关部门将另行研究。收购执行区域为内蒙古、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和新疆等省(区、市)。各省(区、市)具体启动时间及分省的企业数量和布局,由中储粮总公司根据油菜籽产量和市场价格情况提出建议,报国家粮食局审核确定。

二、执行主体

中储粮总公司受国家委托承担这次国家临时收储任务,安排其直属企业、具有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油脂类)的企业,或委托其他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要求、有一定规模和罐容、有一定资质和良好信誉、管理规范(三年内在收储及销售出库等方面无违规违纪行为)、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并已报送2013年粮食流通统计报表的国有或民营粮油企业执行国家临时收储菜籽油任务。符合上述条件的中粮集团、中纺集团所属企业和地方大型骨干企业,要优先安排。受委托企业收购、加工的数量和布局,要与当地油菜籽生产情况相适应,既要能够保护农民利益,又要避免企业争夺油源扰乱市场秩序。中储粮总公司安排执行国家临时收储菜籽油任务的企业,以及确定的受委托收购、加工企业名单要及时抄报国家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并通过网站等媒体对外公布。

三、收购方式

这次国家临时存储菜籽油收购,采取由受委托收购企业按规定挂牌价格向农民收购油菜籽,再委托加工企业加工成菜籽油转为国家临时存储油的方式进行。油菜籽挂牌收购价格为2.55元/斤(国标三等质量标准,相邻等级之间差价按0.02元/斤掌握)。油菜籽委托加工后,应及时将菜籽油集并到委托收储企业作为国家临时存储油,今后由国家有关部门视市场情况再择机安排销售。国家临时存储菜籽油入库数量,由国家有关部门按照所收购油菜籽加工菜籽油的数量据实确定。入库的国家临时存储菜籽油质量标准为国标四级,不符合标准的菜籽油不得入库。严禁从现有库存陈油中划转或直接收购菜籽油入库;严禁将进口油菜籽加工后作为国家临时存储油入库;不得有混掺棉籽油、棕榈油等掺杂使假行为。国家临时存储油收购、加工、入库等费用由中央财政对中储粮总公司实行包干;收储结束后,财政部按照“从紧、合理”的原则,核定国家临时存储菜籽油的入库成本。

四、收购资金

这次国家临时存储油收购所需资金,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按照油菜籽收购数量、价格及相关费用等有关政策安排贷款解决,由中储粮直属企业承贷,并根据收购情况及时预付给委托收储企业,保证收购需要。农发行油菜籽收购贷款使用“国家临储油脂贷款”科目核算,贷款利息从贷款企业计收。

五、统计处理

这次油菜籽国家临时收储政策执行期限,冬播油菜籽产区为2014年6月1日~9月30日,具体包括: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等省(市);春播油菜籽产区为2014年9月1日~2015年2月28日,具体包括:内蒙古、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和新疆等省(区)。在统计处理上,菜籽油入库后,中储粮总公司应在“政策性粮食收支存月(年)报表”中作“收购”统计,并相应增加国家临时存储库存,冬播油菜籽和春播油菜籽兼有的省(区),应按国家规定的政策执行期限分别统计。中储粮总公司应督促委托收储企业认真做好收购进度统计工作,每5日将分省油菜籽收购进度、价格,国家临时存储油加工、入库数量等情况汇总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有关分公司每5日将分库点油菜籽收购进度、价格,国家临时存储油加工、入库数量等情况抄送当地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省级农发行。各委托收储库点(含中储粮直属企业)要每5日将本库点实际收购进度数据同时抄报所在地的市(地)或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具体报送时间为每逢5日、10日(或月底)后的第2个工作日下班前。各级粮食、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油菜籽市场和价格监测工作。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将分库点收购进度、价格等信息通过部门网站及时发布,以便收购、加工所在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掌握收购信息,加强社会监督。

六、有关要求

中储粮总公司作为国家临时收储的执行主体,对受委托企业收购油菜籽的真实性和加工入库菜籽油的数量和质量负总责,要健全和完善油菜籽临时收储的具体管理办法和内部监管制度,采用统一的收购凭证和加工流程记录,规范业务流程。严格执行国家质价政策,严禁压级压价收购和抬级抬价抢购,确保国家政策执行不走样。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及其直属企业要对油菜籽收购、加工和菜籽油入库等各环节进行全程跟踪监控,完善驻库监管制度,加强驻库监管员的监督,履行好各项监管职责。有关受委托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临时收储价格,当油菜籽市场价格超过临时收储价格时,要及时停止收购。严格执行验收制度,按批次留样,实行全流程核验,确保收购油菜籽及入库菜籽油数量和质量的真实性。对验收合格的油菜籽,要适时委托加工企业加工成菜籽油,并签订委托加工合同,明确数量、质量及权利义务。经验收合格入库的菜籽油可转入国家临时存储,建立质量档案,并由中储粮直属企业与委托收储库点签订代储保管合同,明确数量、等级、价格和保管、出库责任等,作为以后安排销售标的的质量依据。

在销售时发现加工入库的菜籽油实际数量和质量与销售标的不符的,造成的损失由负有监管责任的中储粮直属企业先行赔付,并查明原因。属于审核验收环节问题的,要追究审核验收的中储粮分公司(或直属企业)和相关人员责任,并由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属于承储企业违反代储保管合同约定,因保管不善造成菜籽油损失的,由该承储企业承担经济损失,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人员的责任。

对承担国家临时收储任务的企业通过压级压价,抬级抬价,从现有库存陈油中划转、直接收购菜籽油、或用进口油菜籽加工成为国家临时存储油,混掺棉籽油、棕榈油等掺杂使假行为,一经发现要由中储粮总公司将其已入库的食用油全部退出国家临时存储的收购进度和库存统计,取消其临时收储资格,扣回全部费用利息补贴,收回企业不当得利,并上交中央财政。由承贷企业追回油款归还农发行贷款。如发生损失,由受委托企业承担,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以及负责监管的人员责任,还要将其以前年度收储的油脂实行移库或按有关程序及时安排拍卖,所发生的费用由违规企业承担。承担审核验收的中储粮分公司(或直属企业)在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未认真履行职责的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中储粮总公司及其分公司和直属企业要严格规范储油行为,不得变相租罐降低保管费用补贴标准,确保安全储油的需要。

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政策执行情况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确保国家惠农政策落到实处。国家粮食局将对中储粮总公司执行油菜籽收储政策以及储油安全情况等加强督导,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或委托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巡查。农业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要对承担菜籽油临时收储任务的贷款企业加强信贷监管。地方价格和粮食部门要按在地原则,依照《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油菜籽临时收储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国家政策的严肃性和市场秩序。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 家 粮 食 局

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201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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