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麦早籼稻托市预案公布启动可能性大
本报讯 5月20日,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发布《关于印发2014年小麦和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我国将继续实行统贷统还的小麦和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政策。预案强化了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的监管职责,以便形成多方监管合力,促进政策的落实和储粮安全。
根据预案,今年在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6个主产省执行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价格为“以2014年生产的国标三等小麦为标准品,白小麦、红小麦和混合小麦最低收购价格均为每市斤1.18元”;在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西5个主产省(区)执行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政策,价格为“以2014年生产的国标三等 早籼稻为标准品,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每市斤1.35元”。其他小麦产区或者早籼稻产区是否实行,由省级人民政府自主决定。执行时间与去年相同。
“目前主产区小麦长势总体好于去年,如后期不发生大的自然灾害,小麦有望丰收。部分主产区价格已接近最低收购价,启动托市可能性较大。早籼稻插秧基本完成,播种面积同比持平,目前稻谷市场价格较低,预计早稻全面启动托市的可能性较大。”中储粮总公司相关负责人说。
预案强调,委托收储库点按最低收购价收购小麦或者早籼稻所需贷款(收购资金和收购费用),由所在地中储粮直属企业统一向当地农业发展银行承贷,并根据收购情况和入库进度及时预付给委托收储库点,保证 收购资金供应。
此前,市场传闻,今年托市收购将实行分贷分还政策。
据中储粮总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国家从2005年开始启动粮食托市收购以来,在最初的两年实行分贷分还,即由收储企业分别向农发行承贷,沿用上世纪90年代保护价政策的贷款方式,但由中储粮总公司负责监管。2007年后,为促进责权的统一,落实中储粮对托市政策的执行负总责要求,国家决定由中储粮企业实行统贷统还。统贷政策实行之后,主体更加突出、责任进一步落实,但与之相伴的是委托收储风险和监管压力过度集中于中储粮身上,在基层管理中也出现了一些鞭长莫及、监管不到位的问题。为此,经过中储粮总公司 积极建议,国家在2013年东北秋粮收购工作中决定对玉米、大豆临时收储实行分还政策,增强地方粮食部门、农发行的监管责任。分贷分还政策运行整体顺利。
“去年以来,中储粮总公司认真落实中央第一巡视组的巡视意见,全面落实从严治企、突出主业、强化基础、转型升级工作部署,着力提高全系统的大局意识和政策执行力,为更好执行国家粮食政策打牢了基础。”上述负责人表示,在这种背景下,国家有关部门经过慎重考虑,从更好服务国家粮食安全、高质量做好粮食调控工作出发,决定2014年夏粮收购仍由中储粮作为收购执行主体进行统贷统还。
这表明国家对中储粮服务调控地位、作用的充分肯定和对中储粮这支队伍的信任,希望中储粮在国家粮食收购中承担起主体责任,继续发挥好主力军作用。
“相比2013年收购预案,2014年在继续坚持中储粮执行主体地位并继续统贷统还的前提下,对预案作了进一步的调整和完善,强化了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的监管职责,责任划分更加明确。”相关业内人士说。
2014年预案明确,中储粮有关分公司、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销售”的原则,共同合理确定委托收储库点,共同组织好最低收购价粮食的验收入库,共同对当地最低收购价粮食的数量、质量、库存管理及销售出库等负责,共同落实好最低收购价政策。中储粮企业与其他收储库点签订委托收购合同、委托保管合同时,地方粮食行政部门、农发行分支机 构要作为监管单位在合同上签章。
在委托收储库点仓容不足的地区,允许中储粮租库收购。
上述中储粮总公司负责人表示,这些规定将有利于理顺有关各方责权利关系,形成执行主体、行政、银行等多方监管合力,促进政策的落实和储粮安全。
值得注意的是,预案规定,委托收储库点要按照20元/吨标准向中储粮直属企业交纳履约保证金,不能足额交纳的也可从收购费用中抵交,中央企业、省级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及其直属企业可免交。
据观察,2014年预案中,在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期间,当小麦或者早籼稻市场价格下跌到国家公布的最低收购价格时,由中储粮分公司商省级价格、粮食、农业、农发行等有关部门及时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经中储粮总公司报请国家粮食局批准在相关区域内启动预案;在2013年预案中,预案启动的建议,由中储粮分公司“报中储粮总公司批准在相关区域内启动预案,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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